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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改革路径下市场出清是一个缓慢过程

2014年01月14日 09:05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潘向东(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刘娟秀(中国银河证券宏观研究员)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体制改革为背景来计算经济周期,中国已经经历了整整两个周期:第一轮是1978年到1992年,第二轮是1992年到现在。

  这两个经济周期中的经济活动所呈现的规律性也高度吻合。1978年和1992年启动改革后,经济都经历了一个出清的过程,特别是1992年开始启动的改革进程,至1994年经济出现了快速出清,利率快速回落,随之而来经济增速出现回落。

  在市场出清之后,第一轮经济改革周期是1982年开始出现经济复苏;第二轮经济改革周期是1999年开始出现经济复苏。经济复苏之后,第一轮经济改革周期是在1984年开始出现改革红利的释放,经济步入高增长的繁荣期;第二轮经济改革周期在2003年之后经济步入快速增长阶段,享受改革红利释放所带来的繁荣。

  随着改革红利的释放,慢慢将步入红利的衰竭,由于在繁荣期习惯于高增长,随着经济慢慢步入衰退期,决策层很难去适应或者接受这一过程,有时可能动用在繁荣期积累的财政盈余去进行财政扩张和货币扩张,结果产生虚假繁荣。

  就这两个经济周期而言,第一轮改革经济周期在1991年和1992年就出现这一虚假繁荣的景象,尽管经济出现快速回升,但物价却一度在两位数以上。第二轮改革经济周期在2008年和2010年之后,也步入了一个虚假繁荣阶段,其产生的结果就是金融资源出现了错配。

  我们认为,现在的经济周期又步入了与1993年相类似的阶段,吹响了进行改革的“集结号”。

  渐进式改革的优势与劣势

  方向的确定并不意味着改革就会一蹴而就,其实,就改革而言,最难的不是方向的确定,而是改革措施逐步落实所面临的阻力。

  对于中国需要改革这一议题,全国上下已经形成共识,只是不同的群体,对该如何改革有不同的诉求,甚至有些有天壤之别。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如何改革的方向性问题已经盖棺论定,就是通过市场化来解决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约束。

  方向的确定并不意味着改革就会一蹴而就,其实,就改革而言,最难不是方向的确定,而是改革措施逐步落实所面临的阻力。历史上,正是因为排除这种改革阻力的艰巨性,使很多政治家最后都放弃了选择改革,特别是放弃选择激进式的改革。

  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历史,当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选择进行激进式改革的案例不多,在辛亥革命之前更多的都是演变到一定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制度改进而导致农民起义或者外族的入侵,实现了改朝换代。但这种改朝换代并没有实现制度上的重大突破,让老百姓享受到改朝换代带来的生存权的改进,而只是换了一个家族进行统治。而选择激进式进行改革最后成功的案例只有“废井田,开阡陌”、建立军功爵位制和统一度量衡的商鞅变法,以及实行“一条鞭法”和“考成法”的张居正。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王莽的托古改制、王安石变法到后来的戊戌变法,最后都以惨烈的失败而告终。

  海外成功的激进式改革案例也不多,离我们最近的就是日本的明治维新。明治维新的改革是成功了,但仔细分析明治维新的历史,我们发现日本明治维新的改革成功其实是革命成功后的改革,并非在原有的体制下进行的改革。在旧制度阻碍日本发展的当初,改革派首先提出的是“尊王攘夷”,寄希望于当时的德川幕府能有效地进行改革,但最后遭遇幕府镇压,最终迫使改革派起兵长州藩,在经历了与德川幕府的鸟羽、伏见以及江户之战之后,取得了战争的胜利,才开启了明治天皇的维新改革。因此,明治维新的改革更应该看做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

  相反走“渐进式”改革之路的成功案例就较多,日本、韩国上世纪70、80年代之后的改革,采用“渐进式”最后都取得了成功。采用“渐进式”改革最大的优势就是避免矛盾的集中显现,同时又可以在缓步推进的过程中反复完善。但其劣势就是改革不彻底,会留下后遗症,这些后遗症假若在未来的发展中没有有效的改革跟进,可能会使矛盾再次集中。这在美国的宪政史上曾经出现过。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律界的很多精英都赞扬它是“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和“人类大脑所能作出的最佳政治设计”。但正是这一部“神来之笔”的成文法,在它的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分之三的白人。在它的第1条第9款第1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

  在它的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逃亡外州(即非储奴州)的黑奴,被抓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从中不难看出,在这部宪法里,奴隶制是合法的。这与美国在《独立宣言》中喊出“人人生而平等”岂不完全背道而驰?但了解当时美国联邦政府和联邦宪法产生的条件,就知道当时的宪法也是朝着“人人生而平等”渐进式发展的产物。在联邦政府成立时,共有13州,其中7个州是已经宣布或即将宣布废除奴隶制的自由州,另外6个州为蓄奴州。与此同时,包括华盛顿和杰弗逊在内的革命领袖、立宪先贤等都在南部各州拥有大批的黑奴。

  假若当时没有妥协,制宪者们不认为废除奴隶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那么这一部成文法可能就夭折了。但也正是这一“渐进式”的妥协发展,由于缺乏后续的宪政修改法案,导致宪法规定的20年之后,不仅黑奴的贸易没有禁止,而且黑奴贸易在南部各州愈演愈烈,在立宪之初,黑奴仅有60余万,但到内战前的1860年,黑奴人口已高达400万。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坦尼在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中墨守成规,判定斯科特败诉,遭到以林肯为代表的北部各州猛烈抨击,导致了南北对立,最终通过南北战争才结束美国的奴隶制。也是这一场战争结束,才有了1865年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在合众国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才有了1868年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

  市场出清是一个缓慢过程

  从改革措施的推出到市场出清,再到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再到改革红利的释放,都需要一个过程。既然如此,要期盼通过改革红利的释放来迎接新的一轮经济增长周期就更需等待时日。

  我们认为,1978年之后,中国启动的就是一条 “渐进式”的改革之路。由于中国探索的是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没有先例,所以在进行“制度创新”更多的时候只能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很多人以为“摸着石头过河”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走一步看一步,目标和路径并不明确。其实不然,“摸着石头过河”的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中,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结果是确定的,即要“过河”,不是留在河中,也不是留在河的这边,而是要过去。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河”也就是要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何实现“过河”的方式其实也是确定的,即采用“摸着石头”的方式,不是采用游泳的方式,不是采用卷起裤腿大踏步地蹚过去,当然也不是采用坐船的方式。

  由于一直以来决策层都觉得中国这一经济体有其特殊性,做任何的制度改革和经济决策都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因此,他们在进行体制改革和经济政策制定时,都会对中国的特有国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然后再推进。这就必然导致总体改革和各领域的改革都是沿着“渐进式”的方式进行。一般采用两种模式:一种“制度创新”模式就是提出要解决的问题,针对问题决策层进行调研,然后形成初步方案,再进行试点运行,然后总结经验,再征集意见,形成改革方案,最后统一推进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再次延续上述模式,循环反复,从而推动改革不断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政策的出台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首先进行“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之后让深圳作为特区进行试点,然后再向全国铺开。

  另外一种“制度创新”模式,就是自下而上进行改革模式的创新,然后这种“创新”获得了决策层的认可,向全国进行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就是这样一种模式,首先由小岗村的村民自发组织实施联产承包,后来得到最高决策层的肯定,然后向全国推广。从中不难看出,不管是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还是决策的程序和实施的过程,都是在进行一种“渐进式”的“创新”,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释放改革的动能。

  即便1992年之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也呈现“渐进式”特征。1992年推行的商品价格并轨,其实在1987年就已经作过尝试,只是由于当时导致物价飞涨而叫停。由于商品价格的并轨,导致了随之而来的国有企业困境和银行坏账风险。在这一倒逼机制面前不得不提出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和银行体制的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之初就指出改革是遵循“渐进式”。既然是“渐进式”,那么即便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60个改革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必然是一“渐进式”的过程,而且按照以往的惯例还需要反复的论证、设计,才推行。这种“渐进式”的改革过程,必然导致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并不会出现快速的退出,而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与此同时,决策者还要考虑到市场出清时可能带来的失业问题,以及由此可能演化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金融资源错配的领域,如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这些领域的出清必然是缓慢过程。

  从改革措施的推出到市场出清,再到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再到改革红利的释放,都需要一个过程。既然市场出清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那么要期盼通过改革红利的释放来迎接新的一轮经济增长周期就更需等待时日。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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