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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试点扩至10个城市

2014年01月14日 08:04    来源: 国际商报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各设立了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随着试点实践,该《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需要,日前对外公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原办法做出重要调整,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奠定基础。

  2014年1月1日,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而言,《办法》的修订也有利于其发展壮大。“修订后的《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今后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耀璋表示,此次《办法》的修订结合了首批试点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3年多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整体消费金融业务永续发展。

  若干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

  ——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

  ——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各设立了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随着试点实践,原《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需要;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

  试点逐步扩大

  经国务院同意,此次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启动扩大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修订版明确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这就使得主要的发起人不再只是金融机构,参与的机构更加多元化。”袁耀璋介绍,2013年6月,北银消费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权分配和引资的工作。此前,北银消费公司由北京银行100%控股,现在该公司民间资本参股比例超过44%,引来联想、大连万达等多个民营资本参股,更引入了世界上实力最强的消费公司——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作为第二大股东。

  此外,修订版《办法》中的亮点更在于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放开了营业地域限制,并将扩大试点范围至16个城市,可吸收股东存款,有效降低资金成本。袁耀璋认为,这将推动消费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展开,行业的整体实力也将逐步增强。

  专家观点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是一个需要逐渐引导的过程。金融行业本身具有复杂性,先从比较简单的消费金融着手,这样使得民间资本对银行也有一个了解的过程,然后再逐步进入银行业,逐步适应整个金融领域。总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信贷领域,是民资进入整个金融领域的一个步骤,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目前已允许民资进入银行业,而进入消费信贷领域,是市场化的一个趋向,也是完善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步骤;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银行业的垄断,促进银行的竞争。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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