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对“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后,中国石化1月12日晚发布公告称,服从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据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中石化称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近日,国务院对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其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中石化及当地政府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石化在当晚的公告中披露,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中涉及的中国石化高管人员包括:对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对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对监事、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俞仁明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