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股市场上,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可谓“前仆后继”。1月12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汉王科技(002362)因信披违规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维护因汉王科技虚假陈述而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2013年12月21日,汉王科技公告表明,公司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定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据悉,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况。另外,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万元。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汉王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于上市之初,持续时间长达三年,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资料显示,2010年3月3日,汉王科技在中小板上市,短短一两个月股价狂升四倍多,最高每股曾高达175元,随后股价急剧下跌,至2011年12月23日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告之日每股收盘价仅13.32元,期间虽有每10股转增10股的送股方案,但2年内市值蒸发超过85%,堪称股市奇观,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汉王科技投资者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1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过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年12年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叫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联系方式及地址、邮编。经律师免费审核后,对符合索赔条件、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