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被告人陈某走私黄金2900克,被判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据悉,该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1979年出生于中国台湾,澳大利亚联邦国籍,大学文化,任国内某商业管理公司副总。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被问及为何携带黄金出境时,陈某答道:“那些黄金是我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当时奶奶生病,我急着回台湾,因为不清楚内地法律规定,以为这些是自己的东西,就没有申报。”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未提出上诉。(记者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