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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必须强化“卖者有责”

2014年01月07日 08:01    来源: 人民日报     许志峰

  1月6日,证监会召开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上就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意见》各项制度安排的落实等进行了系统阐述。

  强调买者风险自负原则的同时,必须强化卖者有责

  资本市场是公众化投资场所,我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股票、债券、期货投资者9000万人,公募基金投资者6000多万人,其中99%以上是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14%。

  在谈买者自负原则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关系时,肖钢认为两者并不矛盾,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一对多,多对多,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化卖者有责。

  从各国证券法的制定与实施看,对投资者盈亏自担、风险自负的买者自负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卖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以及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

  投资亏损是“愿赌服输”的说法是漠视投资者

  市场上不少观点认为,投资交易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投资亏损是投资者“愿赌服输”或“自作自受”的结果。

  对此,肖钢予以驳斥:“这些观点貌似有理,实则漠视投资者,是政府监管不作为的表现,也是股权文化不健康的反映,有违正义原则和契约精神。”

  他认为,证券期货契约往往是标准化的,专业性强,结构复杂。因此,对交易自愿原则必须加以限制,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主要方式有:一是交易前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于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即使自愿,也不允许从事交易。二是交易中要求卖方承担充分的说明义务,有关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承担忠实代理义务。三是交易后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还有些人担心,过多强调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给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大量限制性条款,会大幅增加上市公司运行成本,会影响市场运行效率,甚至出现更多公司选择境外上市。

  肖钢说,这其实是误解。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有显著影响,有利于抑制其不良行为,有利于帮助公司提高治理水平。从许多国家或地区实践情况看,投资者保护越好,市场创新越多,行政管制越少,市场运行效率越高,股票市场也越发达。相反,忽视投资者保护,将可能影响市场信心和诚信基础,降低整个市场效率。

  以中小投资者需求和权益保护为导向全面梳理规章制度

  肖钢表示,将以中小投资者需求和权益保护为导向,全面梳理部门规章制度,在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各环节、各方面,都要全面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

  肖钢说,将督促上市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改变整体回报低和分配制度不规范不透明的状况。

  他表示,要全面落实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中的股权摊薄和承诺要求,形成落实公司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回购股份的监管安排,落实对现金分红回报稳定公司的监管扶持政策措施,同时大力发展定期支付、绝对收益类产品,支持货币基金创新。

  此外,证监会将尽快出台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全面网络投票、推行累积投票制和征集投票权的统一监管要求,制定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董事提案的规范程序。

  肖钢还表示,要强化中小投资者赔偿救助,完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推动建立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鼓励推行中介机构职业保险以及退市保险。同时,健全督促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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