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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条样品当真货卖 金店是否要“假一赔二”

2013年12月30日 08:28    来源: 重庆商报    

  12月11日,潼南的曹先生一家三口到观音桥步行街一金店里花8000元买了一根金条,新来的销售人员却误将展示柜的样品给了他们。事后,新员工和店面经理来到派出所报警求助,希望帮找到顾客。昨日,记者从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了解到,曹先生认为金店卖了假货,要求双倍赔偿,而金店则认为并非故意,不愿双倍赔偿。派出所和工商部门正在为双方协调。

  昨天,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当时接警的民警告诉记者,12月12日早上,辖区一金店的两人到派出所求助称,新员工不慎将仿制金条样品卖给了顾客,希望能尽快找到对方为其挽回损失。

  原来,11日傍晚7点过,曹先生一家三口到店里选购黄金饰品,并看上了店里30多克的小块装饰投资金条,标价8000元。新员工张玉婷(化名)从展示柜中将中年夫妇选中的“金条”取了出来,对方拿在手里看了看,最终决定买下。随后,张玉婷帮顾客包装好“金条”,对方用信用卡刷卡付款后,很快离开了。

  当晚8点过,店里盘点货柜里的展品,发现作为样品的仿制金条不见了,而库存的真金条还在。据悉,因为出于安全考虑,金条样品与真品的外观、重量都一模一样。事后,店里的销售人员都急坏了。

  接报后,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民警初步了解事情经过后,判断这不属于案件,警方只有协查。民警找到当日消费的刷卡存单后,和张玉婷一起到银行去查信息。几经周折,民警才联系上买主曹先生。

  接到金店的电话,曹先生先是吃惊,接着就是生气,要求金店按照假一赔二的标准,双倍赔偿。

  张玉婷在电话里向曹先生一再表示歉意,并表示除换回正品外,金店还会送曹先生一条黄金项链作为补偿。但曹先生和妻子商量后,表示不接受金店的补偿方法,坚持要双倍赔偿。

  昨日,记者从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了解到,目前派出所民警和辖区工商部门都已介入了双方的协调。

  律师

  无意销售假货 不用双倍赔偿

  “"假一赔二"适用于"知假售假"的故意欺诈行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慢告诉记者,倘若商家故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用样品当实物销售,这就是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并非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过失后能主动联系消费者,为其挽回损失的行为,属于商家重大失误,无需双倍赔偿,但消费者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李长慢分析,该事件中,金店发现样品被顾客买走后,主动求助公安机关,设法联系顾客,能够主动承认过错,且并未造成顾客的重大损失,金店无需执行双倍赔偿。由于金店出现了重大失误,顾客可要求其退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蔡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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