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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7日新闻发布会要闻汇总

2013年12月27日 19: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今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见 全面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国务院批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条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验收工作基本结束》和第4、第5号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并通报了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现场监管情况。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7项配套规则。

  最后,介绍了关于“12386”证监会热线目前运行及近期服务投资者新举措等相关情况。截至11月底,“12386”证监会热线共接收、处理诉求8984件,其中建议3773件、咨询2859件、投诉2352件,已办结8694件。我们对已办结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分析,半数事项系市场经营主体投资者关系处理不善所致,经市场主体积极沟通解释,投资者一般表示理解认可;约30%事项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有瑕疵过错,经监管部门督促纠正、行业协会居中调解,双方基本可以达成和解,按照不完全统计,投资者累计已获赔160余万元;其余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的,建议投资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便利投资者使用,经过认真准备,“12386”证监会热线决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开通查询功能,投资者可以拨打“12386”热线电话提出查询,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了解诉求接收、转办、受理、处置及办理结果的全过程情况。此外,也提醒投资者可以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投资者保护栏目——12386热线频道,了解证监会热线的最新动态、典型问题答复等。

  证监会: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

  今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意见的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一是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专业市场服务体系。二是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意见要求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发展回报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机构。三是保障投资者参与权和知情权,意见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全面推行网络投票制,完善中小投资者罢免董事机制,提供信批的针对性。四是强化中小投资者纠纷解决和赔偿机制,完善相关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同时加大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打击力度。五是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意见要求对中小投资者加强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等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 证监会发布各项配套规则 新三板扩容至全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7项配套规则。

  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验收工作基本结束

  近日,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研究,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至此,除天津市、云南省外,34省区市清理整顿工作已经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清理整顿验收工作基本结束。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地共关闭了200余家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证监会发布第4、第5号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丰富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架构和内容,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并购投资中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信息披露较为薄弱的分步实现企业合并和分步处置子公司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两项解释性公告,并于今天发布。

  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现场监管情况通报

  上市公司年报是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我会一直以年报监管为重要抓手,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我会2012年年报监管工作部署,上半年我会完成了年报审核、审阅与分析等非现场监管工作并通报了相关情况,下半年年报监管工作以现场监管为主。目前我会36个证监局已完成了319家上市公司(仅含主板和中小板,下同)的年报现场检查,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联合沪深专员办完成了10家公司的年报现场检查。在现场监管中,我会贯彻“严格监管”理念,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通过监管“亮剑”形成威慑,推动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

  国务院批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条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去年底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从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适当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调行为监管和责任追究。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资产规模以及非主要股东、境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等事项,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3]132号文是对新基金法上述规定的落实和部署。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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