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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务院批复基金公司股东相关条件规定

2013年12月27日 16: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关婧)今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国务院批复。批复明确,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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