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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元旦起实施

2013年12月26日 09:12    来源: 扬子晚报     

  记者从常州市人社局获悉,我国大病保险新政公布后,2013年度的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将自2014年元月起实施。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二次补偿”政策。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补偿力度空前。

  基本项目标准为1.7万元起

  超过10万元补偿高达70%

  大病保险政策,是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市本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保障范围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偿项目。

  基本项目是指2013年度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目前起付标准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补充项目标准为2.5万起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1.5万

  补充项目是指2013年度个人负担的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但不包括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补偿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基本保险不设补偿上限取消“二次补偿”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同步取消相应的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大病保险制度与原“二次补偿”政策都是对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再次补偿,属同一类型政策模式。

  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为1.7万元以上部分的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按50%至70%比例进行补偿,并且不设补偿上限,明显高于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规定的起付线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1.5万元的补偿水平,体现了对重特大疾病群体的特惠倾斜。同时,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剔除了原“二次补偿”政策中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高档药品、超标床位费、特需诊疗项目等,保障范围比原“二次补偿”的更加合理,管理模式更加精细化。

  符合2013年度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从2014年1月开始,携带相关资料到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前街176号)一楼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特别提醒:

  带齐相应资料少奔波

  一是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办理的: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的《医保卡(证)》、居民身份证、交通银行借记卡原件。二是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同前述第一点,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是如非本人银行卡结算的:如针对未满16周岁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死亡后银行不予开卡的。前述两类参保人员,在其近亲属(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提出申请后,可以实现非本人银行卡结算。申办时,须一并提供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市民卡》或交通银行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属参保人员死亡的另提供死亡证明书。涉及提供居民身份证、银行卡(正面)复印件的,请复印在同一A4纸上。

  全年均可办理

  请尽量避开高峰时段

  2013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工作,2014年度内均可不分时段办理。1、2月份为常州市医保中心经办窗口零星报销高峰期,根据以往年度实施原“二次补偿”政策的经验,往往一过元旦参保人员就蜂拥前来集中办理,造成服务大厅拥挤严重,排队等候时间非常长;如过了高峰期前来办理,反而非常方便。因此,为节省参保人员的时间,避免不必要的等候和拥堵,建议市民尽量避开高峰时段,合理安排,灵活选择自己合适的时间前来办理。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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