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子公司获悉,监管部门正在组织信托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研究,为信托法修改做准备。信托法修改后,基金公司子公司作为类信托平台,很可能与信托公司纳入同一监管框架,一些基金公司子公司因“监管套利”而快速发展的业务可能被迫瘦身。
目前基金公司子公司“监管套利”主要集中在资金池、房地产、政信类信托产品领域。一些信托业明令禁止的产品通过基金公司子公司创设和发售。目前仅有7家基金公司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半数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仅2000万元。一旦项目风险失控,基金公司子公司很难像信托公司一样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
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多位代表提出,信托法中有关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公益信托和统一的营业信托等制度缺位,影响了信托业自主管理和创新发展。对此,银监会表示,建议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信托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