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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立法民间融资 向解决"两多两难"迈实质性一步

2013年12月17日 13: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张艺良

  又是半年过去了,温州金改仍在路上。

  金改的逐步深入,也意味着金改实施的日子已经越来越久,几种复杂的情绪在温州交织。

  政府层面,这场地方性的金融改革正在以最大的努力突破框架上的限制,创造新的契机。作为具体操作部门的温州金融办每日处于满负荷状态。

  民间层面,企业家们更关注眼前的困难能否迅速化解。贷款是否容易了,税收是否降低了,这些看起来片面、单一的诉求也许是他们评价金改的唯一标准。

  舆论层面,随着上海自贸区等一系列新的改革热点问世,自今年3月28日金改一周年后便久无重大新闻公布的温州,似乎已经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半年的沉默,温州带给业界的是令人兴奋的突破。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温州要用立法的形式,将庞大的、处于半明半暗状态的民间融资搬到台面上。

  顺应需求的立法

  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

  2013年的12月初,受邀来到温州的记者们迫不及待地从资料袋中找出《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文本。对于温州金改而言,重大性的突破已经拉开序幕。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温州的辉煌和苦难都源自民间融资。这种短期内在社会上可筹集大量资金的能力,在经济上行周期时成为温州民营经济重要的发展动力,在经济下行周期初期给予民营经济支撑力。然而,由于这种融资的自发性、盲目性,当经济下行到一定程度,长久积累的风险便会爆发。

  改革开放至今,在多轮的经济周期中,温州总是周而复始地遭受同样的境况。

  “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表示。他认为,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治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

  在温州历史上的数次金融改革中,民间融资的问题都曾经被关注,但过去的思路都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有的金融体系,成为持牌的机构。而此次温州金改则是直接从民间融资本身入手,希望将这种融资的模式列入监管、使其阳光化。

  自金改开始,温州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一些尝试和铺垫,设立了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作为资金撮合平台,发布温州指数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但从运行的情况看,法律的缺失使这些新产物未能将作用完全发挥。

  正因如此,“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本次金改十二项任务之首。

  据知情人士向《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透露,由于非法集资案在省内高发,浙江在温州金改之前就已经酝酿针对民间融资进行地方性立法,借金改之机,这种前所未有的尝试成为了可能。

  据了解,自去年9月份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的相关工作,浙江就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投融资主体、经济学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注重内在逻辑和可操作性,以期能较好满足温州民间融资的管理需要。

  “按照我国立法的程序,一年时间能够出台已经是最快的速度了。”上述相关知情人士表示。

  规范民间融资

  只要不对社会构成伤害,政府一般不参与民事间的契约,但如果行为涉及公众、涉及商事,政府有职责和权利进行监管

  要将长期处于自由、分散、地下状态的民间融资纳入监管并非易事。此次对外公布的《条例》共有7章50条,主要是对民间融资的形式、主体、适用范围等给予界定。据了解,在明年3月实施前,针对《条例》还将有更为具体的细则出台。

  根据公布的条款,《条例》将民间融资定义为,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民间融资做出立法解释。特别是后两个都是有最新的名称,将在以后的过程中沿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对记者表示。他认为,此次定义将以前约定俗称的民间融资的概念范围扩大了,把民间投融资形式包括进来,这种拓展对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化和多元化有积极意义。

  对于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民间借贷”,《条例》明确要求,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如果单笔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或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或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必须将合同副本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这种扩展是抓大放小,小额的不需要备案,所以保持了非常好的灵活度。”吴志攀表示。

  “《条例》监管的范围剔除了消费性、互助性的拆解,抓住的是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只要不对社会构成伤害,政府一般不参与民事间的契约,但如果行为涉及公众、涉及商事,政府有职责和权利进行监管。”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他透露,300万元的额度是根据温州房价为标准制定的,因为一般购房是百姓最大额的消费性支出。

  对于《条例》的激励性和适用性,不少专家提出了质疑。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认为,传统的民间借贷,有一个信息双重设定的问题,虽然要求备案,但如果不备案,也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所以,民间借贷以备案制为核心,必须建立一个比较有效、完整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确实是《条例》生命力的重要元素,备案制本身就是一个激励。政府已经告诉你需要备案,如果你故意回避出了事情,重罚。如果备了,可以判断原因,从轻处置。这本身就是一种引导和训练的过程。”上述起草人表示。同时,他还表示,当前似乎登记有负面因素,未来需要用强力的方式扭转这个认识,谁愿意向政府备案接受监管,就是坦荡有实力,逃避监管才是有问题。

  《条例》中也对此明确,备案的民间借贷不得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这还有更深层次的含义,政府已经要求了,如果你不登记,我就要向社会公告你募集资金这个行为是有风险的,银行也会对此采取措施。”这位起草人向记者解释《条例》的内在逻辑。

  对接民间投融资

  温州此举被专家认为,是打通了一条合法的、有效的新渠道来对接民间融资和民间投资,向解决“两多两难”的问题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众多法学专家看来,《条例》的最大创新在于私募这种形式的具体化,即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私募债权和私募基金这两种方式过去一直在讲,但都没有规范化,这次是对其形式做了转化,是制度上的突破。”华中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泓表示。

  为了让这两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方式可以真正阳光化,《条例》规定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在此之前,金改的过程中已经在温州成立了7家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为金改的下一步推动做了铺垫。

  “这对政府的项目、对一些好的企业的项目是很有利的契机。因为《条例》把杠杆率从原来的4倍扩大到8被,我们马上要增资扩股到1.5个亿,这样就可以募集12个亿的资金。”翁奕峰是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他期盼《条例》的实施细则能够抓紧出台。“例如财务制度,未来我们这样的企业是执行金融企业制度还是普通企业制度,金融企业的法定准备金就可以在税前列支。”

  根据《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定向债券融资或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定向集合资金,所参与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对合格的投资者,《条例》明确界定,是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由金融资产30万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必须知道,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是政府批准,受政府监管的机构,但并不是政府成立的机构。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有风险承担意识。”浙江省金融办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温州此举被专家认为是打通了一条合法的、有效的新渠道来对接民间融资和民间投资,向解决“两多两难”的问题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

  根据《条例》附则所述,该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意味着在未来的3个月,温州需要马不停蹄地为《条例》制定细则。专家们认为,最终细则对温州本土情况的适用性,将是决定《条例》未来生命力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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