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坦言,此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影响
昨日晚间,江淮动力发布控股子公司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矿业”)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称中凯矿业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中凯矿业与就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内容如下:首先,解除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华夏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凯矿业货款4497.24万元,华夏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凯矿业违约金400万元;案件受理费26.67万元(中凯矿业预交)由华夏矿业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过,公司坦言,此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影响。首先,因采购原矿石合同未能履行,影响了中凯矿业本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不利影响。其次,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判决未能有效执行或中凯矿业产生损失,将视具体情况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2011 年9月27日,中凯矿业与西藏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工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中凯矿业向其购买铅锌原矿石。合同签订后中凯矿业向华拓工贸支付了1700 万元,但华拓工贸并未向中凯矿业交付完合同所约定的矿石供应量,以及497.24万元的余款。
2013 年7月16日,华拓工贸与中凯矿业、华夏矿业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三方协商,同意将华拓工贸欠中凯矿业的款项(497.24万元)转入华夏矿业,但华夏矿业至今未履行协议。
此外,2012年12月18日,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中凯矿业向华夏矿业购买铅锌原矿石。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内完成供货数量,甲方将余款退回,并按差值总额的10%赔偿乙方”。合同签订后,中凯矿业向华夏矿业支付了4000万元,但华夏矿业至今未履行供矿的义务和责任。
江淮动力表示,就上述纠纷,中凯矿业与华夏矿业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解决。故中凯矿业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