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证监会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如果要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两类情况:一类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转让股票导致公司股东超过200人;另一类是股票公开转让。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任何一种,都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据介绍,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调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征求意见稿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此次修改还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另外,此次修改还删除了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而是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