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办法》作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在完善征信业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和退出的需要。《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征信机构退出征信市场进行了规范。《条例》实施后,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便于操作执行的要求,明确设立征信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细化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便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审批、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备案。
据介绍,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办法》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根据《条例》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六条对设立个人征信机构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还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办法》还加强了对个人征信机构的机构管理,对个人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防止信用信息在征信机构退出过程中出现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