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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改革将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2013年12月03日 09:03    来源: 金融投资报    

  本次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特别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提到一个很高的高度上来。《金融投资报》记者统计,在本次《意见》中,有多条提及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其中,有两点最值得关注。

  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法可依

  第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意见》规定,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这抑制了部分投资者抬高发行价的行为。同时,《意见》还规定了网下报价机构的最低数量和最高数量,这非常有利于防止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勾结一起抬高发行价的行为。

  在此之前,沪深交易所建立上市首日股票价格以开盘价为基准,若上下浮动10%或20%,就将停牌一段时间。而《意见》规定,以发行价取代开盘价作为新股价格浮动的基准价格,这进一步限制了新股上市首日的高炒作行为,有利于较好控制新股价格泡沫等风险,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有效的。

  为股市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认为,《意见》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中国股市发展的宗旨,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包括了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这也就是说,如果中国证券市场要想获得可持续的发展与繁荣,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是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大量投资者的热情参与,一个有效的市场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投资者为何要进入证券市场?是为了获得可预期的收益,所以他们的利益会非得受到切实的保护不可。因为在股市及金融市场,由于受信息不对称及对股市投资专业性限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及掠夺。所以,监管部门把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的保护作为中国股市得以发展与繁荣的宗旨,将真正夯实未来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而首创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剑辉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的精神贯彻于《意见》的始终。长期以来,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发行环节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市场不公在发行环节就有体现,《意见》抓住定价这一发行中的核心环节,通过各种安排意在消灭备受诟病的股票发行“三高”行为和炒新行为,增强了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的话语权,在配售方面也更多地照顾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减持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意见》还作出了更为合理的锁定期和减持规定,处处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了赔偿机制。减少行政管制的同时,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执法,“重管制、弱监管”将向“弱管制、强监管”转变。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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