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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上海自贸区部分企得税政策

2013年12月03日 08:2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日对外发文,明确凡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详细说明。

  根据通知,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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