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区外金融机构有望分羹自贸区 离岸业务仍有放开余地

2013年12月03日 06:59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12月2日,央行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在投融资汇兑、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等几大方面列举了30条具体措施。作为上海自贸区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意见》的出台将对相关金融机构、企业以及普通百姓带来哪些好处?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深入采访和解析。

  随着央行的分账管理规定正式发布,上海自贸区内银行业务距实质性推进又前进了一大步。

  昨日 (12月2日),央行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0条意见涵盖了贸易便利化、人民币跨境结算、外汇管理、利率市场化等方面。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央行的《意见》是对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要求的细化和落实,基本未超出市场预期,就《意见》内容来看,上海自贸区的离岸业务仍然有放开的余地。“我认为可以一次放开到位。在香港可以做的人民币业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应该都可以做。”

  对于今后的政策走向,业内人士及专家均认为,需等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可操作细则之后,才能开展具体业务。

  业内期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

  由于自贸区是 “境内关外”,居民、非居民以及区内、区外企业仍可在银行办理业务,但为了保证居民与非居民的账户有隔离,不会在关内关外随意划转,分账系统是金融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的重要条件。

  《意见》指出,“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从字面意思理解,此条款将分账核算单元的目标群设立为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那是否意味着自贸区外的金融机构也可从自贸区内的金融业务方面分得一杯羹呢?

  “对,要参与到上海自贸区的金融业务不一定要到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离岸金融业务只要做到账户隔离就可以了。”赵庆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没有对客户进行账户隔离,物理隔离是没有意义的。通常限制金融机构跨区经营,比如工行江苏分行就不能做上海分行的一般业务,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财产抵押,客户风险防控等问题。”

  实施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以后,在对自贸区金融机构的监测与管理方面,《意见》指出,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不过,此次央行出台的是 《意见》而非“政策”,一位股份行内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其实现在各家银行对上述分账核算单元还比较陌生,因为毕竟不是之前经常能见得到的。因此,在具体的操作细则出来之前,肯定还没办法开展具体的业务。

  大额可转让存单区内先行先试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意见》指出,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方面,此前市场关注已久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也将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意见》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同时,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而这被认为是自贸区内市场化进程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利率市场化全国都要搞,不过自贸区内走的步子稍快一些,上海的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相对领先,所以这些银行进行大额可转让存单试点、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等业务,相对风险也会小一些。

  未来政策将会动态调整

  此前,业内人士及各界专家大多认为,应该在上海自贸区内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并且达到一定的深度、广度和规模,使其成为境内外投资者进行人民币资产配置的重要市场。从此次央行发布的《意见》来看,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业务仍有放开的余地。

  赵庆明认为,《意见》中有关“在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表述,实际上还是有管制的。

  赵庆明说,“我认为可以一次放开到位。在香港可以做的人民币业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应该都可以做。内地一些金融机构都是香港人民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他们一定会借鉴其在香港的经验,所以不要担心可能做不好。”

  同样包含在离岸金融业务范畴之内的还有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的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第二十三条指出,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专家认为,上述关于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改革措施将令其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赵庆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金融类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还有就是从境外获取的融资,即境外债权。现在不再逐笔审批,转为登记管理,实际上就是事后管理、事后监测。

  对于今后政策的走向,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从《意见》中诸多包含着限定性要求的表述,和从《意见》最后一条明确表示的 “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来看,还需相关主管部门推出可操作的规则才可执行。与此同时,《意见》表示:“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表明政策会是动态调整的。

  央行金融支持自贸区《意见》看点

  区内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和衍生品投资业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开展包括证券等各类境外投资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境外租赁等境外债券业务逐笔审批


(责任编辑: 马欣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