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1、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点评: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处处体现了“市场化”,是十八界三中全会以后最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新股发行改革以后,可以有效的解决以往新股发行融资难,投资者容易在新股被套牢,证监会难以监管的三大难题,让市场自己解决这些问题,这是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往前迈进的一大步。
本次意见从发行机制、发行价格制定、强化发行人主体责任、新股配售与推出老股转让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
发行机制:审核理念市场化,本次意见中提到: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发行节奏也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点评:在新审核理念下,市场机制本身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发行公司会比现在更多,资本市场作为融资渠道的功能也会更大,与此同时,投资风险更大,需要投资者专业判断的能力更强,机构投资者能发挥的空间也更大。
发行价格制定:本次改革后,发行价格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点评: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才是正确的发行方式,始终在政府管制下,难免会出现新股被爆炒或者发行价格偏高的情况,由市场决定,市场自己自负盈亏,这才会导致最后发行价格合理的局面,即使有不合理的情况,也是投资者自己不理性导致。
强化发行人主体责任:内部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点评:发行人在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给予发行人发行价格不能定太高的限制,也适度限制了发行人的减持意愿。
新股配售与老股转让:推出老股转让措施,允许首发时公司股东向公众公开发售存量股份,拟转让的老股需持有36个月以上。新股配售制度规定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网上配售方式。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点评:推出转让老股措施有五大好处,一是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三是推出老股转让可以缓解“超募”问题;四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五是拟转让老股需持有36个月以上,有效的让老股的转让和出售更加价值化,减少了对市场的直接冲击。
本次改革提出的网上配售方式与之前实行的市值配售有所不同,并不是简单恢复以往做法。不同之处在于:(1)持有一定数量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是投资者参与网上配售的条件之一;(2)网上配售不是按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的市值进行比例配售;(3)网上配售既要考虑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的市值,也要考虑申购资金量,需要先缴款再配售。
除此以外,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这点是向社会利益倾斜,非常合理。
对市场影响:本次IPO开闸对资本市场短期和中期走势不会影响,资本市场历来都是以经济波动和资金面波动来决定短期和中期的走势影响,本次IPO虽然略超市场预期,但是在最近资金面偏中性,而经济向上的背景下,本次IPO不会影响到市场走势。对长期而言,本次IPO制度性的完善,让市场自主的解决“往新股发行融资难,投资者在新股被套牢,证监会难以监管”三大难题,对于整个资本市场而言是重大利好,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将更加注重公司的投资价值,减少投机,有助于中国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发展。
2、优先股试点点评: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完善优质公司融资方式
对市场影响:优先股制度出台能对短期大盘走势形成支撑。由于存在大量的过会待上市公司,市场对于IPO重启存在疑虑,对于相关的政策也十分敏感。监管层在这一时点出台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新规,会被市场解读为IPO重启的信号,从而令市场产生忧虑。因此,优先股制度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新规出台的同一天发布,有助于安抚市场情绪,稳定市场短期走势。
优先股针对目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的设臵,目前盈利较高、业绩稳定的大盘蓝筹公司可能相对来说更适合发行优先股。这一特点可能导致对优先股的配臵将集中在两类截然不同的投资者身上:一是大型保险公司;二是普通散户,他们都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银行直接受益:国务院发布《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单就优先股而言,对银行股为中级利好。理由如下:1. 优先股试点时间快于市场预期;2. 银行率先试点,以增量方式发行;3. 为银行补充核心资本开拓了一条重要渠道;4. 因优先股股息率(约7%)低于银行ROE(约20%),相比普通股再融资,优先股避免了对老股东EPS的摊薄。 (申万菱信基金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