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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充满正能量 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2013年12月02日 08:1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安信证券

  此次《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内容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具有实质性的改革意义。《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引导价格又由场供求关系决定。

  具体来看,《意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意见》从监管机构自身出发,约束自己的审核行为,坚持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取向,提高市场效率。例如,《意见》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意见》明确监管部门仅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意见》改革了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意见》首次明确了自行协商定价方式,规定了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法制化取向的重要体现。《意见》明确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信息误导的,将依法承担投资者损失;《意见》规定,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意见》强调,发行人上市后,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持续督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保荐机构责任;《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点,强化对发行人主要业务及业务模式、外部市场环境、经营业绩、主要风险因素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要求;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强化在在辅导期进行信息披露监督,规定发行阶段信息披露公开举措;给予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充分监督。

  四是《意见》充满积极改革的正能量,符合市场和广大公共利益的利益诉求,将为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积极运行、市场化、法制化、高效化秩序的建立提供重要的方向性支持作用。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放权市场,调整监管重点,提高审核效率,为资本市场法制化、市场化保驾护航;对于发行人来说,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养树立正确的以信息披露为导向的上市之路。一旦造假欺诈,发行人及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具体的、可追究落实的处罚和赔偿;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保持高度的职业关注度;对于投资者来说,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建立了大股东和发行的具体赔偿机制和措施,使投资者在行政处罚程序前置之前得到及时的补偿;对于市场本身来说,有助于提高市场化、规范化,加快融入国际市场体系,提高市场的国际地位。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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