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为此,证监会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将现金分红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此次发布的指引还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等有持续稳定分红需求的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