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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享税收优惠“蛋糕”

2013年11月28日 17:35    来源: 羊城晚报    

  近年来,广东省国税局采取多项措施,积极贯彻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实实在在受惠。  

  一是贯彻落实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

  办理软件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增值税减、免、退有关手续;贯彻落实以节能减排为导向的调控政策,为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扶持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抑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25042户次,其中: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1360.54亿元,按规定办理减、退税7.27亿元。

  二是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改造升级。

  为缓解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重复征税问题,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国家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2013年1-10月,广东共有54697户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共抵扣进项税额216亿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贯彻落实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

  广东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并规定,广东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3年上半年,广东共对116.97万户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涉及免税销售额达461.83亿元,免征增值税13.85亿元。

  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小微企业添注新活力

  有关政策执行三个月为近35万户小微企业免税7155.92万元

  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面广,对推动经济增长、保障民生就业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鼓励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广东省政府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等。

  自2013年8月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近3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指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下同)免征增值税,占小规模企业总户数的比例为75.26%,政策执行三个月为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额7155.92万元,占全部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额总额的比例为8.63%。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困难,激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为广东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广东省国税局表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税制改革措施,确保结构性减税各项政策在广东全面落实到位。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十问

  一、为何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答: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样的税收政策,为我国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二、哪些小微企业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答:有如下几类纳税人可享受该优惠政策: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三、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答: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

  四、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申请?

  答:本次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享受免税优惠。

  五、如何理解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

  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

  六、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若未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享受暂免政策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八、享受暂免政策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答:按次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每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月、季申报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累计代开达到2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一并累计预缴当月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当季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的,预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缴)。

  九、按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暂免政策?

  答:按次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每次(日)销售额低于500元的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暂免征收的销售额仍在申报表应税项目栏中填报,应予以免征的增值税额填报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暂免征收增值税实务案例

  例一:

  某一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8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0.5万元,取得应税服务收入0.5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操作示范:按月申报增值税时,当月1万+0.5万+0.5万=2万,属于暂免征收范围,2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6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例二: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万元,其中:1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缴增值税额300元),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操作示范: (一)当期实现销售额2万元,小于2万元标准,当纳税人向受票人追回1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可按2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退还已缴纳的300元税款或将其转作多缴税款以备抵缴以后的应缴税款。

  (二)当纳税人不能收回1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应按1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2万元填入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1万元,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3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300元。

  例三: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2.5万元销售额,其中: 1.5万元为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免税饲料产品),1万元为应税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如何处理?

  操作示范:由于8月份取得的销售额2.5万元大于2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其中1.5万元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应按1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例四:

  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11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2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操作示范: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1万+1万=5万,由于小于6万,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5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1500元,予以免征的15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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