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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改从服务实体经济下手 注重扶持中小微企业

2013年11月25日 10:09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从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挂职山东代省长到今年8月份,山东推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金改22条”),山东的金融改革一直在有序、渐进的方式推进。

  本土金融机构基础薄弱

  据了解,山东的GDP排名位于全国第三,仅次于广东和江苏,但山东的金融业,却一直远远落后于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省份。有统计称,山东的金融业规模,在全国省区中仅仅排名二十多位。

  根据山东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公布的数据,2012年,山东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2018亿元,同比增长19%,占GDP比重达到4%。同期,广东省金融业增加值已突破3000亿元,占GDP比重为6.5%。

  业内专家认为,地方自己拥有的金融机构基础相对薄弱的话,难以支持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山东的银行业中,存贷款排名第一是山东农村信用社,截至2012年末,其存、贷款余额分别为9319.5亿元和6669.1亿元。

  尽管如此,山东农村信用社的定位、网点分布、与业务能力,注定其专注于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难以针对山东这样的工业大省完全发挥金融杠杆作用。

  根据标准普尔统计的中国境内银行的资产规模排名,山东唯一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恒丰银行的排名为第22位,低于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这些其他省份的城商行。另外齐鲁银行、青岛银行规模均不大,无法与其他省份拥有的盛京银行、大连银行、成都银行、长沙银行这样的城商行相提并论。

  除此之外,本土信托公司、券商等在业内排名也不在前列。

  开展多层次改革

  山东“金融改革22条”提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

  2012年3月山东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2013年10月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

  11月6日,山东省政府网站显示,已下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融资渠道、经营区域等方面均进行了突破性的调整。《通知》明确了连续两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同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山东金改22条”中强调要发展股权交易市场。把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公司制改造和功能提升,明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发展方向,将其打造成为全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力争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双向“转板”机制,探索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延伸挂牌的路径。

  山东金改的另外一个重要方向是引进金融投资类机构,引导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山东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山东省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设立投资基金和分支机构。同时,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山东本省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注重扶持中小微企业

  业内人士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是资本市场体系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很难从中获得支持。

  今年8月30日,山东省首个覆盖全省的上市路演中心在济南启动。据了解,中心可以为山东省乃至黄河中下游区域的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新三板、高新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路演服务。

  除了鼓励企业发债、上市等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措施外,山东更注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受益。

  《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要求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通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牢固树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各级政府用其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同时还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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