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昌在香港被限制离境”,前天,一则爆炸性消息让复星集团在A股和H股挂牌的三只股票大幅下挫。经证实,复星集团郭广昌当天正在北京拜访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董事长陈进行。虽及时辟谣,盘中三只股票也止跌回升;但当日复星医药A股、H股,复星国际跌幅均超过4%,市值一天缩水34亿元。
市场人士认为,随着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转融券的开放,A股市场迎来真正的做空时代,创新与监管的命题再次出现。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考验监管层和决策者的智慧。
做空机制下的“复星事件”
今年以来,随着复星集团在医药、保险等领域加快布局,旗下三只上市股票被市场看好,一路高歌猛进。那么,复星究竟为何遭到做空?
相关信息显示,复星国际于11月中旬发行了总额达38.75亿港元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按照规则,发行的可转债未来能转换成股票导致股本增加,所以股价存在下跌的可能,这也让做空者看到了机会。然而,让做空者难受的是,这一发债行为并没有导致复星系旗下股票受到影响,反而受民间可开办民营医院等消息刺激,复星系股票一路大涨。郭广昌也表示,这次发债复星系股价很好,做空者没法做空赚钱,因此就用造谣的方式希望盈利。
其实,早在周四晚上在圈子内就流传郭广昌被限制离境的消息,为何第二天做空者“大闹天宫”时候才澄清?对此,郭广昌表示,中午澄清也并不迟,这个时候澄清就是为了让做空者割肉、赔钱。某证券公司人士表示,从目前来看,做空者应该是主要投资了香港市场的沽空产品;但也不排除曲线做空A股的可能。从数据看,如果是做空H股,那么截至周五收盘,做空者并没有获利。复星国际在11月7日发布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告时,当日股价也出现暴跌,收盘时下跌7.55%,收报6.98港元/股。但截至周五收盘,复星国际收报7.13港元/股,若从当日开始做空,目前做空者并未赚到钱。
A股市场接轨全球仍有差距
这次“恶意做空”,给刚刚全面开启做空机制的A股市场敲响了警钟。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股市没有做空机制,使股市呈现“单边市”特征,即投资者买涨不买跌,在牛市中的买涨行为导致牛市更牛,股市泡沫显现,熊市则反之。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表示,建立做空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市场提供一个风险对冲的工具。目前做空主要三种缘由,一是公司业绩有问题,二是即便公司业绩正常但估值过高,三是围绕私利恶意做空。在融资融券制度下,做空是一种正常现象,只要是做空有正当理由,都应该得到鼓励。
有业内人士认为,做空机制作为一种正常的盈利手段无可厚非;但恶意做空必须应严厉打击。去年张裕A、中信证券等就曾遭受恶意做空之苦。在美国等海外市场,中概股被恶意做空已司空见惯,展讯通信、奇虎360、新东方等被“浑水式”恶意做空事件,让国内公司深受其害。记者发现,做空者套路基本一致,一般利用股吧、微博等渠道散布传言、谣言,甚至内幕消息等,实现做空获利。恶意做空还会助长谣言滋生或传言蔓延,使劣币驱逐良币的股市文化得到张扬。因此,如果恶意做空得不到打击和惩罚,将会激励更多机构铤而走险。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认为,做空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接轨全球证券市场的必然需求。目前,虽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者和机构开始关注和参与做空,但国内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监管力度也很薄弱,做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做空机制、司法环境相比较有很大差距,国内做空投资者仍在“蹒跚学步”阶段,一定要通过专业、合法的方式参与做空。
监管必须跟上创新步伐
当前,做空机制渐趋完善的A股市场,应如何区分正常的做空与恶意做空行为?如何保护做空者合法权益,惩罚恶意做空者?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厉健认为,谣言已成为扰乱证券市场的“顽疾”,恶意发布谣言做空获利有愈演愈烈之势,上市公司和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此次复星系遭袭事件非常典型,呼吁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尽快介入调查,通过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严厉惩戒这类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78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根据《证券法》206条规定,证监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厉健表示,根据《刑法》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复星集团也表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复星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坚决一查到底,不让作恶者得逞,这不只关系到复星及复星投资者的利益,更关系到商业道德。对于此次事件,中国证监会方面还没有相关官方表态。
相关专家建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对扰乱市场行为有相关惩罚措施;但对恶意做空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还有待完善,监管必须跟上创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