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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落脚点:让富人"穷"一些 让穷人"富"一些

2013年11月23日 07: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目前税制结构的不完善削弱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一改革方向,对低收入人群来说意味着其总体的税负水平会下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这意味着,财税改革或成为新时期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工具。

  政府“一收一支”缩小收入差距

  “财税体制是整个收入分配大系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果财税改革搞不好,收入分配也难改好。”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税收政策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目前国家主要是进行结构性减税、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缩减三公经费开支等,这些方面都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现在部分改革措施并不具体,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政策,加强其可操作性。

  在谈到如何矫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问题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建议,要“靠政府的再分配手段”,即政府的“一收一支”。所谓“收”,是指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具有累进性质的税种;而“支”,是指政府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出。也就是政府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以使富人“穷”一些,而通过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出可以使穷人“富”一些。政府通过这“一收一支”,可以使一部分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转移,从而达到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目的。

  推进个税改革瞄准税负公平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个人所得税被认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和工具。《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而这一改革方向已是官方和学界的共识。

  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个人所得税中除代扣代缴的工资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严格征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撰文指出,个税问题近几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其免征额问题。但事实上,当前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讨论,重点应该放在改税制,而不是提高免征额。目前的税制,只有工薪所得是累进税率,其他都是比例税,这对工薪阶层并不公平。

  在学界看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过去,我国一直采取提高工资、薪金免征额的办法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朱青表示,“这种办法在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减轻了高收入者的负担,而且对高收入者的减负力度更大。”他告诉记者,英国2010年出台了一项政策,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随超过部分的大小逐渐递减,收入每超过2英镑,免征额减少1英镑。这样,收入畸高的人免征额就可能等于零。“英国的这项改革是为了避免单纯提高免征额可能对富人有利而实行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朱青说。

  间接税比重降低有利低收入者

  近年来,不少主流机构和研究人士认为,中国税收收入结构处于失衡状态,提高直接税比重基本达成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未来应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他认为目前的税制结构的不完善削弱了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还有一点是削弱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

  从我国的税制结构来看,1994年我国的间接税比重超过75%,直接税不到25%;随着改革的深入,间接税尤其是增值税和直接税都实施过相应的减税政策,目前,我国间接税的比重超过60%,直接税的比重超过30%。从比例关系上来讲,我国是比较明显的间接税制度。

  税收专家表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一改革方向,对低收入人群来说意味着其总体的税负水平会下降。“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是在交易环节征收,以间接税为主,像营业税、增值税最终还是容易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间接税都是从普通商品上征收上来的,这种税制实际上对高收入人群有利。财政体制改革应该借助“营改增”的积极功能,推动税制优化,发挥财税的积极作用,通过“营改增”降低间接税的规模,以便为直接税的扩增腾出空间,这对扩大消费、经济转型升级都会有影响。

  对此,苏海南表示,由于财税体制对于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意义至关重大,房产税应该适时推进,遗产税应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相关措施,还应强化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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