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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提高预警能力

2013年11月22日 20:36    来源: 新华网     陈菲 王思北

  ——专家解读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陈菲 王思北)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们普遍认为,这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应结合新契机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

  应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涉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收支统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近二十年是我国对外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说。

  丁志杰指出,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

  200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在统计原则、范围和分类以及框架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和细化,同时强化了国际收支头寸存量统计。

  “这些变化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国健全符合最新国际标准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丁志杰说。

  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纳入国际收支统计

  “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可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说。

  据管涛介绍说,修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

  “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更加关注,而对于对外资产负债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视不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韩健指出,近年来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各国对于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日常监管及出现危机苗头时作出准确的决策。

  外汇局将完善统计方法便利申报主体

  办法修改后,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家建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升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统计水平,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

  “应继续改进统计方法,使其更加适应办法的新要求,达到办法修改的目的。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让申报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自身义务,提高申报意识,支持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据了解,作为办法具体实施部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正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管涛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在逐步健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等直接申报统计制度的同时,完善国际收支抽样调查统计内容,探索估算统计方法,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前提下降低社会成本,便利申报主体。

  据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加强与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面对面的沟通,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宣传,向社会公众和申报主体普及国际收支统计知识。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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