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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6年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年内出台无望

2013年11月19日 07:1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吴黎华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在整个上市公司监管体制面临变革的情况下,公开征求意见长达6年时间之久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受制于种种因素,年内将难以出台。而且,业内人士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该《条例》出台的可能性都在降低。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条例》仍然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办务会议上进行过讨论,年底推出的可能性基本为零。接近上述部门的一位权威人士说,《条例》的推出目前仍然面临多方面的障碍,推进进度缓慢。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迄今为止,已经过去整整6年时间,但被业界称为给上市公司戴上“紧箍咒”的《条例》正式公布仍然遥遥无期。2007年,包括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法律部、财政部等多部委曾就推出《条例》进行过研究讨论。一位参加上述讨论的专家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2005年,《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通过,彼时,证券监管部门希望能够一鼓作气,正式推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然而,在《条例》的实际制定和执行上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使得立法机构进退维谷。

  这位专家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条例》的合法性问题,即是否有上位法作为支撑。这位专家说,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比较谨慎,《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可能要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所突破。二是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监管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在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是无法绕过的,但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上,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又会产生种种问题。三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即在上市公司的监管中,国资委到底定位为行政机关还是民事主体尚有争论。

  在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公司一部主任欧阳泽华曾表示,今年将力争推出《条例》。据介绍,《条例》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将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义务人、相关主体应该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对《证券法》进一步具体化;二是公司治理方面,将对公司治理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除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关制度安排之外,还涉及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规范;三是并购重组方面,目前《证券法》中有一章涉及收购的表述,但没有相关法规对此进一步具体化,同时还涉及重组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类型、相关准入条件,都将进一步作出规定;四是条例的基本法则,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在11月2日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年会上,欧阳泽华也表示,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证监会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有意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在业内人士看来,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的意图十分明显,即以《条例》为基础,统领现有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

  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6年难产的背后,实际上是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上市公司监管体制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曾参与《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管体制,也正在从原来的以行政监管为主、公司自治为辅的体制转向以公司自治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体制。

  刘俊海说,应当把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的设计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在新的形势下,应当建立起市场自治、公司自律、公平竞争、行业监管、行政监管、司法救济和社会监督并存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制。良好的公司治理本身就是政府监管的替代,应当鼓励公司的自治,只有在公司治理失灵时,行政权力才能够介入。他建议,应当尽快将《公司法》纳入立法规划,推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将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监管的条例融入上述两法中去,同时,秉承立法“宜细不宜粗”的精神,应当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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