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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成立门槛进一步放宽

2013年11月18日 14:05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在全面总结往年施行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的要求,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如此表示修订完善《办法》的初衷。

  日前,银监会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完善《办法》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权限设置合理性、监管工作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银监会称,修订严格把握“坚守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加强有效监管”的原则,通过完善准入条件和审查标准,增强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将在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落实“简政放权”

  2006年,银监会制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同时,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银监会做出相应修订,在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优化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如,取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行政许可,由中资商业银行在设立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以报告有关情况替代行政许可,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与银监会日常监管减少重复审批。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晰了“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等行政许可标准要求。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明晰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注重对申请人职业操守、工作经验和从业记录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岗位或重大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因专业知识、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存在瑕疵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问题。

  此次修订还细化了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人员“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更替过程中产生经营风险。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

  银监会强调,此次修订是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责任导向,引导银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引导银行业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行业政策合理布局网点,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进一步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行业设置专营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民营银行成立框架得到落实

  据了解,自7月国务院发布“金融国十条”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后,各地积极申办民营银行。据统计,尽管离正式注册成立还相差甚远,但目前已有20多家民营银行名称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预核准。

  新《办法》与原《办法》进行对比后发现,监管层主要对法人机构设立条件、相关业务开办的行政审批方面做出了调整。如在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后的《办法》,其中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列出了准入及不准入的诸多条款,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民营银行的设立办法基本框架落实。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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