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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发公司债补充资本 明确规定发行主体

2013年11月09日 07:16    来源: 经济日报     钱箐旎 何川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将允许境内外上市以及正在排队等待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以补充资本。

  根据指导意见,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为拓宽发行人范围预留了空间,如果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人条件,可以依照指导意见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据介绍,指导意见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证监会、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为将来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创新资本工具预留空间。

  按照规定,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应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事先报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取得银监会监管意见后报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鉴于非公开发行限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指导意见明确非公开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出台指导意见是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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