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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制度配套需跟进

2013年10月30日 07:4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钱兆成

  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去银行办房贷、车贷、消费贷,银行会查贷款人的信用记录,现在,个人可以足不出户就上网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了———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市,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市。

  个人信用报告上网,其意义自然值得肯定,一方面这无疑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举动,另一方面,信用报告的公开使得人们更加重视自身的信用,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不过个人信用上网,不宜单兵突进,在个人隐私随时可能被泄露的今天,因制度不配套所引发的问题令人担忧。一个常见的例子是个人资料经常成为在网上贩卖的“商品”,导致当事人的生活失去安宁,烦不胜烦。

  如何保障个人隐私,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做好两点配套,一者源头制度配套,二者后续法律配套。

  首先,个人信用信息权利也应该对等。个人信息一般由银行、税务、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煤气等提供,然而当前垄断企业、政府等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旧停留在博弈阶段,这就出现了公民与这些部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公民只能看到自身信用报告的成文文本,却不知道这些信息是从哪些部门整合而来的,也不知道自己信息是否被这些部门中任何一个滥用,更缺乏一种滥用个人信用报告的源头追究制度,由此公民如何保障自身的信用安全成了一个新问题,2012年在南京就曾发生过商业银行未经当事人同意查询其信用记录的事情。业内人士称,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信息的保护有待完善和改进。

  其次法律配套还在路上。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侵犯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但是,真正依法起到的作用还远远不够,绝大多数公民还不知道如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预防信息泄露,并且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正式出台,只是在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一些规定。直到2013年2月1日,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才姗姗来迟。

  在惩治方面,专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侵犯个人信用安全的行为仅仅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具体违法细则与惩罚办法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显而易见,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特别是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只有在制度配套上早做规划,才能将问题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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