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南京,阳光普照,下午两点,当华芳纺织和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天公司)双方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省高院)进行法院询问听证之时,却是火药味十足。
在江苏省高院,《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华天公司方面不仅董事长肖兆亚参与了此次法院询问听证,华天公司还同时有两位委托代理律师参与了法院询问听证。华芳纺织方面则仅有一位委托代理人律师黄永芳出席。
华天公司董事长肖兆亚向记者表示,华天公司此次拿出的证据就是华芳纺织立案时提交给法院的借款协议与此后提交的借款协议日期不同。
据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称,华芳纺织立案时上交的两份借款协议在被质疑有假后,便被弃之不用。此后,华芳纺织又拿出两份内容相同而日期不同的协议。他认为,华芳纺织所谓的借款协议均是伪造的。
对于出现不同的借款协议,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律师解释称,前后两个借款协议时间不同,是两个协议当事人处于两地的关系,公司不存在造假行为。
借款协议疑遭更改
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6日,华芳纺织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力天公司和肖兆亚共同出资成立华天电解液公司(现更名,简称华天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此后,由于力天公司将华天公司的股份转给华芳纺织,自此,华芳纺织成为华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据华芳纺织公告显示,从2010年7月份开始,华天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华芳纺织借款。2010年10月12日和2011年3月12日,华芳纺织与华天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截至2011年7月31日,华天公司实际向华芳纺织借款本息余额约为1725万元。此后,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华芳纺织持有华天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肖兆亚。
然而,2011年10月18日,华芳纺织就华天公司“拒绝归还所剩借款本息并要求退还400万元保证金及解除股权质押协议”向张家港法院进行起诉。
据了解,华芳纺织起诉华天公司时向张家港法院提交的两份证据分别是2010年10月12日的1200万元《借款协议》复印件和2011年3月12日的800万元《借款协议》复印件。对此,华芳纺织董事会还曾发布诉讼公告,并在公告中确认了上述两份借款协议。
但是,华天公司及肖兆亚发现华芳纺织出示的借款协议有问题。华天公司方面律师向记者表示,华芳纺织在2010年10月12日的借款协议中称,“现行农业银行基准利率为5.81%,再加上4.19%结算,借款年利率为10%”。但我们查阅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表时发现5.81%的农业银行基准利率开始实行时间是自2010年12月26日,而在2010年10月12日期间,农业银行基准利率并非5.81%,而是5.31%。同样,记者在2011年3月12日8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也看到了借款年利率为10%的字样。
据了解,华天公司在一审中对上述农业银行基准利率与借款协议签署时间对不上为由,向华芳纺织提出质疑。
据上述律师介绍,华天公司及肖兆亚用《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这一证据向一审法庭证明前述两份证据“借款协议”不真实,是华芳纺织伪造的。此后,华芳纺织仍然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和第二次庭审时当庭申述称,“前述2010年10月12日的1200万元《借款协议》和2011年3月12日的800万元《借款协议》是真实的,均有原件”。
申请书记载,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后的当天下午(2012年3月7日下午),华芳纺织在主审刘明刚法官的办公室突然提出,无法提供前述2010年10月12日1200万元《借款协议》和2011年3月12日800万元《借款协议》的原件,且当场又向刘明刚法官提供了2011年1月12日的1200万元的借款协议和2011年1月12日的1200万元的借款协议(有公司印章)及2011年3月31日的80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主张以新提交法庭的这三份借款协议为准。
华天公司方面认为,华芳纺织后来提交的2011年1月12日和2011年3月31日的两个借款协议有可能是为了弥补签订时间与农业银行基准利率对不上而对时间进行了修改。
对于华天公司出示的五份借款协议,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律师承认其真实性,但她同时表示公司不存在造假。黄永芳律师解释称,“两个借款协议时间不同,是两个协议当事人处于两地的关系”。
对此,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并不认同,其向记者表示,同一份借款协议不可能出现时间不同的情况,华芳纺织的解释不合理。
华天公司方面认为,这五份借款协议都是华芳纺织利用其实际控制华天公司的强势地位以及在其已将股权转让后,还擅自强行霸占华天公司印章之际,自导自演而伪造的。
借款协议存疑
据了解,华芳纺织表示借款事实存在,提供的证据就是《借款协议》。同时,华芳纺织还表示,肖兆亚在其与华芳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也承认了《借款协议》,其还强调了上海上会会计事务所上会师报字(2011)第0213号《审计报告》也确认了该借款。
但肖兆亚却表示对华天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并不了解。肖兆亚认为自己是在受到了蒙蔽的情况下签署了《补充协议》。他表示,“2011年9月3日,我收到华芳纺织移交的华天公司的部分账册后,发现华芳纺织单方委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会所)做的《审计报告》内容竟然是虚假的”。
对此,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表示,华天公司在借款协议签订后有还款行为,这表示华天公司认可了借款协议。
据了解,华芳纺织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华芳纺织股份借款明细表》。从借款明细表可见,华天公司从2010年7月份开始就向华芳纺织借钱。
不过,华天公司发现,在《华芳纺织股份借款明细表》中,“现金借款”对应的华天公司财务凭证中的栏目系《现金往来》而非“现金借款”。“往来款包含很多种,这并不能证明是公司借款。”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说。
虽然华天公司对往来款持有异议,但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却表示,“往来款是会计人员记账的术语,应由财务人员来看”。同时,黄永芳表示,有收款收据为证,应按财务凭证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质疑,华芳纺织先后递交的两份《华芳纺织股份借款明细表》中记载的部分借款明细在时间和金额上出现多处不同,但总金额却不变。
华天公司财务独立存疑
事实上,华芳纺织与华天公司双方除了对于上述借款和还款产生不同意见外,双方还将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发生借款与还款期间,华天公司的财务大权到底掌控在谁的手中。
华天公司向法官递交证据时表示,上述借款与还款发生期间,华天公司的财务大权一直被华芳纺织掌控着。但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却表示,上述借款与还款发生期间,华天公司的财务大权是被肖兆亚掌控着。
双方各执一词,皆不承认在此期间掌控财务大权,而且都有各自的证据。
按照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的说法,自肖兆亚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华天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后,肖兆亚便成为华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此,肖兆亚就已经掌控了华天公司的财务大权。
但华天公司和肖兆亚并不认同黄永芳的说法。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肖兆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华芳纺织并未马上移交华天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给肖兆亚,直到2011年9月3日,肖兆亚才拿到华天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其表示,在2011年9月3日以前,华天公司的财务大权是在华芳纺织的掌控下。
同时,华天公司还指出,华天公司的财务公章和财务人员办公的地点就在华芳纺织的财务办公室内。直到2011年9月3日之后,华芳纺织才逐渐把财务人员陆续撤走。
对此,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律师表示,华天公司财务人员并非全部来自华芳纺织,还有出纳人员是新招聘进来的。但黄永芳同时也承认财务主管人员来自华芳纺织。
在10月23日的法院询问听证过程中,华芳纺织与华天公司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据了解,双方于10月25日就是否和解一事与法官进行沟通,而法官在法庭上也曾多次询问双方是否有和解意愿。截至发稿,记者只得到“还没有方案”的消息。(证券日报 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