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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避遗产税 保险是良径

2013年10月21日 09:06    来源: 金融投资报    

  近期关于遗产税的征收问题引发大量讨论。经验表明,在经济规模大的国家里,征收遗产税的约束因素多、条件要求高。中国的经济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又是一个处于制度变革期、市场经济历史短的国家。因此,推出遗产税必须破解的难题远比其他国家多。

  对于遗产税的征收标准和避税方式也同样引发了大众的讨论,其实,作为风险保障和理财的一种方式,保险一直都是避开遗产税的一条途径,而近年来巨额保单的不断出现,也正是一些富人看到了保险避税的好处。

  巨额保单呈增长趋势

  今年6月份,某寿险公司承保了公司成立以来最大个人寿险保单,客户年缴保费1450万元,缴费期10年,寿险保额2亿元。今年5月份,深圳出现了两笔总保额均过亿元的保单,而在去年9月份深圳某寿险公司曾签下总保额为1.09亿元的巨额保单,当年缴费102万元。

  对此,有险企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的大额保单出现稳中有升的态势。有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6月份,某寿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险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保单共有400多件,同比上涨85%。

  有专家认为这些高额保单在提供寿险保障的前提下,还可以为投保人提供避税和资产传承的功效。据介绍,现在倾向于购买高额保险的大多为企业界人士,而他们投保大额险的主要目标是避税和避险。

  死亡是免征遗产税的条件

  据悉,欧美国家很重视对个人财产进行遗产规划,人寿保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缴纳遗产税、负担债务和亲属日常生活等所需的现金,很大程度上依赖人寿保险的提供。同时,人寿保险也是许多遗产规划中的主要资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的重要收入来源。

  因此,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指定受益人,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如果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民法继承之规定处理,同时并入遗产总额照章纳税。我国《保险法》第63条也有类似规定。美国内地税法 (IRS)第2042条规定,寿险死亡给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列为遗产:一是指定受益人是遗产管理单位,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险人早逝;同时保险给付不是付给而是为死者遗产的利益;二是被保险人死亡时拥有保单所有权附带之权利,包括变更受益人、解约、转让保单、保单贷款等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寿险死亡给付可以规避上述条件,进而免征遗产税。

  同样,由于各国遗产税主要是对大量有价实物和固定资产折价征税,对于继承人来说,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应付因税款和清偿债务所必须的大量现金需求,而遗产中的固定资产如果急于变现,则损失严重,并且可能因法律的限制不易成交,因为各国普遍实行的总遗产税制规定遗产税及债务的清偿必须在财产分配给继承人之前。因此,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死亡者生前多制定详细的遗产规划,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寿险死亡给付的大量现金办理信托,用于交纳税款、清偿债务或购买遗产中的实物资产。

  要避税指定受益人很关键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配偶可以相互指定为以对方生命为承保对象的保单的受益人,这可以避免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如果将来遗产金额和保险金额都很庞大,那么第二位配偶死亡时,继承人可能因累进税率而缴纳更多的遗产税,所以以被保险人或其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为保单受益人更为恰当,信托基金是一种选择,子女是另一种。当保单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就会作为死亡者的遗产。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当保险金作为遗产支付时,将会丧失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优惠,并且处分遗产的行政成本将会增加,因为成本是按遗产公证资产的比例计算的。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大多数国家寿险保费也是免税的。在美国,个人寿险保费支出被视为个人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但一般遗产税法规定父母为子女支出的抚养、教育和医疗费用不列入可课税遗产,父母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是否算“抚养费”要视税务部门具体解释。同时,遗产税法都规定,纳税人享有一定的免税额,缴纳保费时应充分运用免税额以达到避税节税之效果。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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