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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用人民币结算

2013年10月11日 07:04    来源: 北京晨报    

  昨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境内金融机构时,包括增资参股、利润分配等行为都可使用人民币结算。

  央行表示,此举是为了规范和便利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并购和参股金融机构等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意义在于增加了人民币回流渠道,扩大了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也是资本项下的进一步开放。

  《通知》表示,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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