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27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暂行办法》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投资范围进行了调整。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一定权益类资产,但不可超过20%,但昨日公布的《暂行办法》不再允许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投资权益类资产。
《暂行办法》明确,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21份,其中大多数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的意见。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除2条反馈意见涉及后续实施细则外,其余反馈意见主要涉及对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了相应调整。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指定用途;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的有关管理规定,适当增加了风险准备金可投资的低风险品种,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证券日报 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