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11月下旬,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对《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昨日,一位《条例》起草参与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9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次审议。
昨日,本报记者从上述人士处得到初次审议的《条例》,该条例包括附则在内共计七章四十九条。今年11月份经过浙江省人大第二次审议后或将顺利出台,届时将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
《条例》的第三章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章第十四条提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这意味着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将不会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上线。
本报记者从初次审议的《条例》中查证得知,该版本取消了“48%上限利率”相关条款。最初版本的《条例》曾提出:选择以年为时间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导利率合理化,同时设定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初次审议的《条例》也对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证券日报 左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