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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公众责任险

2013年09月26日 08:18    来源: 湖南日报    

  “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为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日,我省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界定火灾高危单位分类范围,从严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单位实际,明确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并综合考虑建筑面积、容纳人数、楼层高度、产储容量、危险程度等因素,细化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类层次。火灾高危单位主要包括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200张以上床位的敬老院、养老院;长度超过3000米的特长公路隧道等。

  为明确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应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评估结论对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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