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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业老板贷款2000万元陷诉讼困局

2013年09月24日 14:04    来源: 法制日报      郭毅

  2013年中秋节是宋江在看守所度过的第二个中秋节。

  今年64岁的宋江是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仓绿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和5月,宋江先后两次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此后,宋江一直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后来,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宋江的公司将贷款质押物部分出售,没想到这个举动给自己带来了一场“灾难”——贷款银行发现违约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立即还款;当地办案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宋江逮捕,起诉至黑龙江建三江农垦法院。

  此案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庭审

  银行称此案属经济纠纷

  “农垦支行、监管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并由监管公司及其法人在《质物清单》回执上签字、盖章。”宋江之子宋林说,他们确认当时现场质押的水稻为4337吨和7741吨,共计12078吨。确认质押物真实有效后,合同约定:在仓绿米业没有归还贷款之前,这些水稻不可出库加工。并由农垦支行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中国外运(集团)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专人于现场24小时看管。

  由于程序合法,银行陆续向仓绿米业放贷700万元和1300万元,合计2000万元。此后,仓绿米业一直按时向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支付贷款利息。

  2011年年底,仓绿米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质押水稻出库进行大米加工并出售。

  出售质押物后几个月后,银行才发现这一情况,于是将仓绿米业法定代表人宋江告上法庭,同时准备追究监管公司的失职行为,要求其连带还款。

  “监管公司在未征得农垦支行同意的情况下,向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宋江贷款抵押的水稻原始数量不足,欺骗了农垦支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宋江的辩护律师佘翊称,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报案后,将案件交由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处理。

  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调查后,认为宋江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8月14日将宋江刑事拘留。

  当年8月25日,建三江农垦检察院对宋江批准逮捕。2013年1月16日,检察院将宋案起诉到建三江农垦法院。

  2013年4月10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仓绿米业与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签订了10000吨稻谷(价值2829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先款后货。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宋江在没有完全交付货款的情况下,让浓江农场提前开具了3091.816万元的购粮发票,后以此贷款。

  对于上述情况,农垦支行的证人代表——负责此笔借款事务的业务经理赵寂梅在当庭回答提问时证实:农垦支行为了贷款安全和购买水稻专用,规定该方式的贷款不得直接交给借款人,而是交由水稻出售方,称作“受托支付”;因为贷款是付给浓江农场,为仓绿米业购买水稻专用,当然也必须由该农场财务出具发票;是银行在考察被告人宋江申请贷款资质时,主动向其索要的发票,并不是以此来认定水稻的权属,因为此时还未放款,不可能进行完全交付水稻款,如果能够完全交付货款,就没有必要贷款了。银行要宋江提供发票的目的是以此参考为依据,好确定发放贷款的规模或数量。

  对此,宋江也在法庭供述:是银行要求提交的发票,向浓江农场说明情况,同意并开具了发票,是公开进行的,没有隐瞒和虚假。

  此外,公诉人还指出:“宋江以当时仓绿米业内存有的1025.372吨和1243.74吨库存稻谷(控方表示这两组数字是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办案时通过查仓绿米业当年库存账目推算出来的)冒充全部质押物欺骗了质权人——农垦支行和监管公司。”

  “我们银行认定的质押水稻是银行和监管公司现场核查出来,不是通过对账进行。我单位没有被仓绿米业宋江贷款欺骗,此事件是一方违约导致的经济纠纷。”证人代表赵寂梅说。

  庭审时,银行代表还阐明银行从来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也没有委托或指派任何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事纠纷宣判

  出售贷款质押物属违约

  2012年2月,农垦支行发现了质押水稻缺失的情况,认定仓绿米业违约,其已不能如期归还到期贷款,遂将仓绿米业现场剩余的水稻和大米出售,收回贷款500余万元。

  2013年2月,农垦支行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涉案金额较大而改变管辖。2013年4月,香坊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3年7月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农垦支行提供了2011年农垦支行和仓绿米业先后签订的两份《商品融资合同》——2011年(中山)字第0006号《商品融资合同》和2011年(中山)字第0006号《商品融资合同》,合同共约定农垦支行向仓绿米业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原告方还提供了由宋江签署的《担保书》。在《担保书》中,宋江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仓绿米业偿还5237204.40元借款,尚欠14762795.60元未偿还。

  原告农垦支行提出诉求:要求仓绿米业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并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方仓绿米业辩称:因为仓绿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江患病,长时间在外地就医,在无奈的情况下才违约的,请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承诺一个月内偿还本金,两个月内偿还利息。

  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证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垦支行请求符合法律,予以支持。

  2013年7月2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仓绿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人民币本金14740000.00元,利息1528852.72元(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2013年3月20日其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承诺尽快归还贷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根据农垦支行的申请,案件审理之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仓绿米业”的资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了“仓绿米业”的财产。

  是否属于刑案

  律师称没有被侵害客体

  “这下好了,我父亲能出来了。”拿到民事判决书后,宋江的儿子宋林十分开心。他说,父亲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他出来后我们就可以马上组织资金还贷,事情就可以得到解决了。

  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下达后,建三江相关部门仍然坚持宋江涉嫌诈骗,继续羁押。

  “这起所谓的‘贷款诈骗案’2013年4月10日开庭,到现在已经5个月的时间了。”佘翊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这起案件来说,2013年4月10日开庭到现在已经超期。

  为什么开庭至今仍不作判决呢?“没有被骗人,何来行骗人?农垦工商支行不认为被告人是贷款诈骗,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此理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拒绝参加刑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都无可争议地证明了这一点。”佘翊表示,这起所谓的“贷款诈骗案”,没有刑法上的被侵害客体,不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按照建三江农垦法院的说法,质押水稻只有2200多吨。那么,就是有9800多吨的水稻不存在。”宋林说,如果按国标600公斤/立方米的密度比重,这些不存在的水稻,足以堆积为一个长25米、宽25米、高25米正方体,也就是当场说少了一座层高达8层楼之多的单体住宅楼。那么,当时在场的宋江公司外的三方代表(银行方、监管公司方和保险公司方)会同时“短暂失明”吗?我父亲一个人能骗得了全世界吗?

  宋林还说:“如果诈骗行为属实,那么,其他三方的代表是不是也涉嫌同时参与了诈骗行动呢?警方为什么没有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呢?对此,我们很难理解。”

  目前,宋江仍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父亲不出来,就无法处理公司账务,也就无法还上银行的贷款。”宋江之子宋林希望法院能尽快给个说法,让他的父亲早日走出看守所。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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