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间,中国石油(6001857)发布公告称,公司获知一名境外个人股东于近日以中国石油部分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调查为由,指称中国石油前任和现任两位董事及中国石油前任和现任两位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而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团诉讼。
中石油表示,目前公司及其他个人被告目前尚未收到诉讼有关的正式通知或文件,也不排除可能会有其他类似诉讼在美国提出。
据此前彭博社报道消息称,一名名为Johan Broux的比利时投资者于9月4日将中石油告上了美国联邦法院,这名投资者试图代表所有在2012年4月26日至今年8月27日期间买入中石油股票的投资者。随即大型律师事务所Pomerantz Grossman Hufford Dahlstrom &Gross已于9月5日向美国纽约州的法院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起了集团诉讼。
据悉,集团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其具有扩张性。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因而,集团诉讼费用一般非常高,而且通常会导致公司支付巨额赔偿。相关人士认为,此次中石油即使胜诉了,打这场官司也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
在中石油之前,中国人寿(601628)也因信披违规曾遭美国集团诉讼。在2004年3月16日至5月14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中国人寿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九项证券欺诈集团诉讼,理由是在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当中,点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资金违规情况。可幸的是,该案件历时五年后,2009年1月,原告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但集团诉讼制度已经或多或少跟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关联。日前,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已遭多名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集团诉讼”或又将在业内引起一阵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