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基金公司上市现状探寻:股东与持有人利益冲突待解

2013年09月03日 08:58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8月5日,汇添富基金出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名称预核准公告中,并增加“股份”二字。业界纷纷猜测,这意味着其股份制改造正式拉开序幕,基金公司IPO也即将破题。近来,证监会负责人表态,支持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上市,而新《基金法》的颁布,更为基金公司上市扫除了政策限制。

  基金公司上市的动因何在?未来还存在哪些障碍?海外财富管理机构上市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本文将就这些问题予以探寻。

  新《基金法》松绑基金公司上市

  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基金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制,并且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这为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该法正式生效不久,就有消息称汇添富基金已悄然启动股份制改造,国内基金公司上市正式破题。

  从监管层的表态看来,“基金公司发行上市,有助于基金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健全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提升基金行业影响力,扩大证券市场行业覆盖面”。

  笔者认为,从基金公司自身来看,目前基金公司上市的主要动机有以下几点:

  首先,增强资本实力,增强竞争力。基金公司上市以后,通过资本市场能够融到更多的资金,对于充实基金公司资本金可谓立竿见影。同样是金融行业,目前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都在3亿元以下,仅2013年3月成立的兴业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但这样的资本金实力与券商、银行相比相差甚远,未来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在同一平台竞争遇到的压力较大。

  其次,助力新业务发展。随着基金公司新业务的开闸,基金公司自身雄厚的资本金实力也越来越重要。比如发起式基金、杠杆业务、子公司等都需要雄厚的资本金做后盾的,尤其是子公司,成立门槛仅有2000万,风险承受力相当脆弱。

  第三,即使在传统的公募基金业务方面,公司资金实力也成为某些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例如目前很多基金公司都提供了货币基金赎回T+0业务,其中需要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短期垫资,基金公司资金实力直接影响这一业务的开展情况。

  此外,配合股权激励,扩大公司市场认知度也是基金公司上市的应有之义。

  逾30家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虽然目前新基金法为我国基金公司上市打开了政策限制,但基金公司要上市交易还需要满足我国对上市公司盈利等硬指标的限制。总体而言我国大中型基金公司满足主板中小板上市的机会较大,有较强融资需求的小型基金公司则很难满足上市条件。

  根据相关要求,基金公司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以及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等。

  据海通证券(600837)的不完全统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的基金公司共有36家;同时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的基金公司共有30家。

  按照创业板上市要求,基金公司必须符合条件包括: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从目前基金公司的净利润看,由于有盈利持续增长要求,满足创业板上市的基金公司非常少,仅有建信基金满足创业板上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的财务要求。

  股东与基金持有人利益冲突待解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未来基金上市对于公司扩张及行业整合战略意义重大,但是关于基金公司是否有必要上市以及基金公司上市的影响,业内仍存争议。

  业界认为,基金公司并非“资本密集型”企业,其运作并不是建立在资金基础上,而主要是人力基础,多数对资金的需求并不大。

  此外,海外的基金多数是公司制的,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其上市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追求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是一致的。而我国基金是契约型的,基金公司上市可能会损害到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公司上市必然获得上市壳价值、获得资本市场巨大泡沫溢价,中小股民成为基金公司股东,由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决定中小股民也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逼迫基金公司治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而非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便不能不使股票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两个群体展开利益博弈。

  事实上,虽然在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只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但海外资产管理行业公司上市并不是主流做法。据统计,目前全球上市的资产管理公司数量仅为150家左右,占资产管理公司总数约2.5%。

  其中,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市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较多,亚洲日本和中国香港分别有2家和1家资产管理公司上市。(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向婷)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