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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不能简单认为券商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

2013年08月26日 07:1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券卖出有前端控制机制,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同时登记结算公司针对券商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

  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质疑券商自营交易中是否存在“信用交易”。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

  对此,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美洲、欧洲、日本、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市场都是如此。

  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为防范市场风险,除了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以及对自营的自我风控之外,还依据现行证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但该新闻发言人同时也表示,虽然近年来证券公司风控合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整个行业的运作整体上走向规范稳健,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类似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的系统缺陷等,证券公司仍有可能会发生超出其资金实力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证券交易行为,对此类风险应当高度重视。

  虽然上交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成交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上交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稳定。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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