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二复牌伴随股价跌停之后,光大证券昨天迎来巨量买单,全天成交倍增,收市时下跌5.87%,按此计算,光大证券两天里市值蒸发63.27亿元。
对券商股的冲击趋淡
由于券商、基金纷纷下调对光大证券的二级市场估值,该股在周二复牌后毫无意外地封于跌停,全天仅成交450万股,显示做空动能仍未完全宣泄。
昨天,该股以接近第二个跌停位的9.85元大幅低开,但这一价位立即触发场内资金的积极抢筹,全天股价都在10元以上震荡徘徊;同时,成交迅猛放大至1.4亿股,成交14.5亿元,较其近期平均成交水平成倍放大。最终,该股收于10.27元,如果刨掉8月16日当日该股的异常涨停,昨日的最新价位较其上周四的收盘价约下跌10%左右。
与此同时,受乌龙事件影响,前两个交易日整体走软的券商板块昨天恢复生机。在大盘指数并无表现的情况下,券商板块昨天整体走强,除光大证券外,其余个股全线飘红。这显示乌龙事件对券商板块的二级市场冲击也趋于平淡。
后续影响仍不明朗
尽管二级市场上的情绪波动趋于平稳,但该事件对光大证券的影响显然远未结束。
最新消息指,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已被暂时停职,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进行。
资料显示,杨剑波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2005年11月作为国内第一批人员参与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批交易所权证创设等活动,并负责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光大证券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的建立。业界评价,杨剑波曾是当初公司引进的“天才式人物”,遭此一劫,令人惋惜。
深圳一位业界高手亦向记者表示,在事件发生之后,光大证券“公司立即反手操作对冲,反应还是相当专业的。”
根据证监会和光大证券的公告,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共累计买入72.7亿股票,但立即采取措施弥补:一是申购18.5亿ETF直接卖出;二是做空7130手股指期货对冲股票头寸,价值约48亿,该公司股票头寸基本实现对冲。
海通证券分析师丁文韬认为,截至16日收盘,公司这次交易带来的自营业务直接浮亏为1.94亿元,占2012年公司营业收入的5%,占营业利润的15%。但除造成的自营业务直接损失外,光大证券可能还将面临更大的后续赔偿、处罚等损失,包括:评级下调,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增加,可能存在的诉讼、赔偿,以及证监会的最终处罚将会对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例如,公司证券分类评级等级每下调一个评级,投资者保护基金将多缴纳0.25%或0.5%;假设公司由AA评级下调至BB,按照2012年的收入水平,就将增加公司3600万的费用支出。
机构抢先出逃避险
实际上,由于高频交易等因素引发的市场事件,在海外市场早有先例。美国市场就有“fat finger”(肥手指)一说专指这种情况,类似国内的“乌龙指”说法。针对相关肇事机构将会如何处罚?由于光大证券为国内市场首例,业界众说纷纭。
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认为,根据我国的证券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光大证券必须或者有极大的可能性要承受巨额的罚款,关键的问题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资金违规,这三者是否成立。如果这成立,股民有可能集体诉讼和集体诉赔。
有业界人士认为,如何界定期指投资者的相关损失,这是一个难题。同类事件在海外市场上也很少有索赔的情况。“例如美国市场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全世界的投资者都可以随意进出参与。出了这类问题,怎么界定哪一段损失该由肇事机构来承担呢?”
丁文韬认为,证监会对公司的处罚力度将取决于对光大证券卖出股指期货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的判断。光大证券2013年1-7月,母公司共实现净利润9.24亿元,7月末净资产221亿,一季度末自有资金68亿。
实际上,正是由于这种未来处理上的不确定性,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第一时间选择了奋力出逃。来自上证所的公开信息显示,周二光大证券复牌首日,卖出最多的营业部中,有两家都是机构专用席位,但卖出金额合计仅2300万元左右。
昨天,光大证券所出现的巨量成交,显示市场资金对其判断仍有一定分歧,有人慌不择路地出逃,也有人乘乱拣拾便宜货。宏源证券分析师孙羽薇认为,由于光大集团实力较大,在光大证券投行和乌龙案件了结后,未来不排除出现长期基本面恢复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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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 光大证券(601788)昨日盘后发布公告称,公司20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通知,因公司近日出现交易异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该协会要求公司进行自查。
根据通知,光大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将被暂停,并对该业务相关业务流程、电子系统、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人员管理等体系进行自查,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自查结果和相关整改方案应于8月30日前报交易商协会。公司对于此前主承销的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继续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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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讯 光大证券(601788)周三晚间公告称,其2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业务活动监管措施的决定》。证监局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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