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于8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八项措施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这是继7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后,中央对中小微企业扶持的又一重要大举措。
据新华社报道,中小微企业占到我国企业总数量近98%,承载着2/3的国民生产总值,解决90%的就业人口。一直以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自2011年起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减负问题给予高度关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持续“加力”。经济参考网对近期出台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进行了梳理。
免征两税 600万小微企业获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
据新华社报道,这一举措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据权威部门测算,此次减税新政实施后,小微企业年减税规模将近300亿元,按照从今年8月1日期执行估算,今年将减税120亿元。
加大信贷支持 增加融资品种
2013年7月25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帮扶中小微企业后的第一天,国家发改委即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11条意见,根据“意见”,国家发改委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发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意见指出,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此后的几天内,央行和银监会相继表示将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具体政策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8月8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要求,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
同时,要求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改善经贸环境 促进贸易便利化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近日表示,将主要采取三方面举措扶持中小微出口企业。一是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包括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降低收费等。二是给予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更好的服务,比如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此外,商务部还将进一步改善国际经贸环境,加速建立自贸区、加速商签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协议。
在中小微企业外贸出口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就响应中央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专门针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量身推出了“小微企业信保易”产品。广大中小微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投保手续,投保零门槛、零限制,一次交费即可保障全年。
支持小微企参与政府采购 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2013年两会期间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戴柏华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将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扩大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的规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戴柏华指出政府采购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将采取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在已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做法有:政府采购预留三成份额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可享受6%至10%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不得设定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限制性条款;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李双龙/新华社-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