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因质量问题退货时可退车船税。
税务总局下发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公告,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车船质量问题被退回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这一点跟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汽车三包”有很大关系。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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