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口红的消费税率是游艇的3倍”,这个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的事实,也成为我国消费税税率不合理的一个典型例证。而来自财政部门的最新消息表明,这种状况有望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而改变。
财政部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关于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预算决议和履行政府三项承诺时表示,继续研究将部分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研究调整消费税税率结构、征税环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有关管理部门正在设计消费税改革方案,以节能降耗为取向的消费税改革措施年内应该会出台。
在目前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中,化妆品类目下的口红要缴纳30%的消费税,而少数人购买的游艇却只需缴纳10%的消费税。这种税率显然不能起到消费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这也是消费税调整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与此同时,消费税还被一些专家学者寄望于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生产下移到零售,弥补“营改增”后地方税收的缺口,并划归为地方税种,重建地方税体系。
“消费税属于特殊商品税,对于引导消费行为以及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有一定作用。”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甘肃国家税务局朱志钢说,“一方面,鼓励人们更加健康地生活和消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征税,使高收入者负担更多税收,一定程度上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地方财政研究中心主任崔军也赞同这种说法。他认为,消费税税负将更多地由购买消费税课税对象产品的富人承担,如果征税对象的范围合理,居民基本生活用品不会承担消费税税负。
普通化妆品不应承受高税负
香港加连威老道旁的龙城大药房是化妆品购物的热门地点。并不起眼的店面每天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因为价格低廉,货架上的化妆品常常出现被抢断货的情况。类似的场景也出现在铜锣湾、尖沙咀、旺角等各大闹市区的莎莎和卓悦化妆品店。在这里,时常能看到讲普通话的游客在认真查看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或是与同伴商量是否要多带几套化妆品回去。
刚刚宣布自己要去香港,家住上海的窦云雁就收到3个朋友要求代购化妆品的消息。在一张A4纸上,密密麻麻地写着13项化妆品的品牌和规格,窦云雁将它们在香港的价格和在内地专柜的价格同时列在一旁。一款国内售价395元的粉底在香港卓悦的官网只卖194港币。经过汇率兑换,国内的价格约是香港的2.5倍,多出来的1.5倍价款里包含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消费税占比最多。正是悬殊的价差,让越来越多的内地游客涌向“购物天堂”香港。
香港是著名的避税港,税制简单且税负较轻。“内地商品含税比重多,相应转嫁给消费者的负担较重。”一位税务局工作人员坦言。
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特定的财政和调节目的,部分奢侈品、污染环境的、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被征收消费税。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护肤护发品等11类商品。在那时,香皂曾被征收17%的消费税。此后,消费税经历了频繁的对税目和税率的结构性调整。
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整发生在2006年,主要内容是扩大征税范围,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停征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的消费税,这些日常用品在被征收了12年的消费税后,终于从消费税名单上被划掉。与此同时,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被列入“化妆品”税目,税率为30%。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普通的化妆品“飞入寻常百姓家”,香水、口红、指甲油、眼影、睫毛膏、成套化妆品……这些梳妆台上的“常客”在大众的认知里并非“高不可攀”的奢侈品,30%的消费税成为压在它们身上的一座大山。“减轻化妆品税负后,可以推动国人购买力的一定回流,从而带动国内消费”。崔军介绍。
目前征收消费税的14类税目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性消费品,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消费税功能是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焰火等,征税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三是对健康有害、不鼓励消费的商品,包括烟、酒等。
除了普通化妆品不应承受高税负外,朱志钢还建议,“汽车轮胎”也不应独立于汽车之外再被征收一道消费税。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去人们认知里的“稀罕物”正在逐步成为大众消费品,对于消费税征税对象的界定也应跟随时代的脚步。
要不要提高奢侈品等特殊商品的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对象不仅要‘往外拿’,更多的是‘往里放’。”除了化妆品等少数商品应“拿”出来,从税目中除名外,也要考虑将另一些商品“放”进消费税税目里。崔军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多的“特殊商品”应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包括“双高”(即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奢侈品和日渐繁荣的服务业提供的一些服务。
“双高”产品享受着相对较低的税率甚至并未被纳入征税范围,目前仍处于被“口诛笔伐”的阶段。
在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能源安全小范围特别会议讨论发言中,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2008年以来,中国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研究合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制度。
“要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加大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要完善和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研究将电池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以及非营运飞机等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今年年初,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在文章中写道。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蒋震撰文指出,消费税具有“排放者付费”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抑制污染物排放的功能。在消费税征税对象中,一部分应税消费品本身就属于高耗能产品,还有一些产品属于高档奢侈消费品。目前,象征着富人生活的游艇和高尔夫球及球具只有10%的消费税率。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在大家都议论先富起来的群体有炫耀式的消费,例如私人飞机、私人游艇,这种特别突出的炫耀性消费,我个人觉得会作为消费税改革方案里加以特定税负来施加调节的亮点。”
除了应该对“双高”产品和奢侈品征税,蒋震认为,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仍然较窄,目前仅限于有形产品,服务业提供的劳务服务仍然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以外。
随着我国服务业不断发展和消费升级的不断推进,一些生活性服务业产品趋向高档化、奢侈化,花样迭出:娱乐消费、高级家政服务、高级航空服务、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服务、高档体育休闲服务……“这些服务产品本身就是高附加值,提供服务的生产环节众多、产业链条较长、所耗费的生产要素数量较多,为了对这类服务的消费实施调控,需要将这部分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蒋震建议。
今年上半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4353.49亿元,同比增长3.6%,比上年增速回落8.1个百分点。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3%。自2009年后,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8%左右。“合理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从大环境上来讲,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税收收入突降,同时社会阻力相对较小,还能发挥积极的引导消费作用,一举多得。”崔军说,“除了扩大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相关税目的税率也可以考虑,尤其是烟、酒、油、车四大‘支柱项目’。”
征收环节由生产下移到零售
“按照现有消费税征收办法,很多零售商、老百姓不知道烟酒等有多少税,但征收环节下移后,由于销售烟酒直接要向税务机关缴税,更多人会认识到这个消费税。”一位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认为,征税环节下移能更直观地引导消费行为,“现在只有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的”。
将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生产转向消费的倡导者们提出,在零售环节征收更符合消费税引导消费的属性。也有人建议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购物,海外消费账单会将消费税单独列示,购买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哪部分是商品价格,哪部分是缴纳的税费,而国内消费却很少有相关税费提示。与工资单上清晰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普通民众往往对包含在商品总价中的消费税并不敏感,以至于消费税长期处于“隐形”状态之中,弱化了其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
“除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征税环节下移对企业也有重大影响。目前由于单一生产环节课税,企业会变换组织结构来缩小计税依据,逃避消费税纳税义务。”蒋震举了一个例子,有些企业在生产和最终销售环节之间再设立一道内部销售部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低价销售给内部销售部门,然后再通过它外销,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此外,生产环节征税使得企业资金被挤占,限制了企业对于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改造的能力。
出于上述原因,生产企业成为征收环节下移的最大支持者。但对税收部门而言,这却带来现实的挑战。“将征税移到零售环节将提高征管成本,同时也会影响征税的效率。”崔军坦言。
“从设立消费税制度的最初目标来看,它是作为增值税制度的有效补充,选择少数消费品再次征收的一种特别流转税。”蒋震解释,消费税最终目的在于与增值税制度相互配合,既能使增值税税基较为完整,发挥其“中性”作用,又能发挥流转税制的产业结构调控功能、引导消费方向。
因此,消费税在配合其他税种发挥作用上仍有潜力。根据学界测算,全面“营改增”后将给地方带来1.2万亿元的税收缺口,如何填补这个缺口成为各方研究的重点。将消费税划归地方,成为许多学者推崇的一个重要选项。
从今年年初开始,中央多次提出要建设地方税体系。专家指出,对消费税,地方政府没有分成,围绕居民消费行为的投资也就没有动力。相反,增值税与房产的相关税收由地方政府分享,这一特点决定了地方政府将投资精力集中在与自身利益有关的项目上,比如围绕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追求增值税税收回报;投资房地产业以得到土地财政收入和相关房地产税收等。由于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和追求高税收回报,导致上述两个产业出现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
因此,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是很多学者的呼声。“从消费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并不要求其一定要划分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但崔军提醒,不管是维持消费税目前的中央税属性,还是放归地方,一定要摸清消费税税源分布的格局,采取其他改革措施尽力避免因税源分布不均而产生新的地区间财力失衡。
那么,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源的可行性如何呢?一位税收科研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对增加地方税收规模影响较大;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
此前有评论认为,在地方主体税种建设的选择方面,由于房产税存在税基稳定、分布均匀、透明度高、收益原则明显等优点,被认为是地方主体税源建设非常理想的一个税种,可是因为房产税本身的公平性难以保证,再加上税收征管水平滞后,短时间无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如果合理增加消费税税目可以实现的话,不断丰富的消费税征收对象就能为地方带来持续的财政收入。有关专业人士表示,除了可观的收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也是它能“胜任”地方主体税源的理由。“在税负完全转嫁的条件下,课征消费税,一方面可以调节居民的消费总量,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节居民的消费结构,从而引导消费方向,抑制不良消费需求。”
消费税经过合理调整,将会更好地发挥完善产业结构、引导健康消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