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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费率预计降两成 实行14年老政策今起改变

2013年08月05日 08:06   来源:北京日报   杨汛

  新寿险费率政策正式登场。根据中国保监会安排,从今日起,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政策,放开普通型人身险(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2.5%的预定利率上限,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但超过保监会设定的3.5%法定评估利率,仍需一事一批。

  从1999年起,14年来,中国寿险业始终沿用监管层厘定的上限2.5%固定费率政策。此次全新改革,对于普通消费者意义何在?记者采访保险业人士获悉,此次寿险费率改革预计将使人身险产品的费率降幅达到20%左右,这无疑将促进保险业竞争、惠及消费者。

  但与此同时,由于对人身险产品进行“新老划断”,感觉到以前购买保险“亏了”的消费者可能会主动选择退保。

  预定利率越高保费越低

  此次改革方案中,明确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2.5%的预定利率上限,这里面的“预定利率”是什么意思?

  所谓“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根据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为保单设置的每年收益率。预定死亡率、附加费用率、预定利率共同决定着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而影响消费者缴纳的保费。

  一般来讲,预定利率越高,消费者缴纳的保费越低。而此次提高预定利率上限,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增加给消费者的“让利程度”。

  不过,这种“让利”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为了控制风险,改革方案还设置了3.5%的法定评估利率。如果保险企业自行设定的预定利率高于3.5%,仍需向保监会“一事一批”。险企偿付能力若不能达到150%以上,保监会将不予批准通过。

  保监会方面对此表示,3.5%的法定评估利率是保监会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确定评估利率的方法,采取“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扣减风险边际的方法作为确定评估利率的基础,并以无风险利率加风险边际的方法进行验证。

  改革方案中还规定,险企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和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也就是说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是3.5%。按现行规定,险企准备金评估利率越高、准备金计提就越少,留存利润就越多;反之,准备金评估利率越低,利润越少。

  优惠两成或引发“退保潮”

  假设预定利率由2.5%的水平提高至3.5%,目前市场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价格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从业于某保险公司精算部的刘先生表示,预计目前市场上的人身险保单价格可能降低10%—20%左右。

  这给消费者带来的实惠是显而易见的。一款之前每年缴费1万元的人身保险产品,一年的保费就能省下1000元—2000元不等。保监会明确,此次将对新老保单按照新政实施的时间点进行“新老划断”。即今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人身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而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照此计算,今天恰好成为一道分水岭。在今天之前投保人身险的消费者,难道只能继续按照较高的保费缴纳?如果退保再重新投保,是不是比较“合适”?

  “经过初步测算,已经缴费三年以上的消费者,退保带来的损失可能会高于保费下降的优惠,因此退保不划算。”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缴费在三年以内的消费者,退保以后签新保单可能会更划算,但是各个公司具体产品的情况不同,需要消费者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判断。“保监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也要求各保险公司做好相关服务,对消费者耐心讲解。”

  不过即便如此,保险企业也预计会有一场“退保潮”发生,但对于行业影响可能相对有限。袁序成指出,近三年销售的人身险保单大约120亿元,占2012年寿险总保费的1.35%,极端情况下,即使生效三年以内的保单全部退保,对寿险行业和现金流的影响也有限。

  保险行业分析师也都认为,由于整个保险行业新单销售中人身险仅占5%左右,因此定价利率放开对上市保险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并不大。

  鼓励险企发展养老保险

  为鼓励发展养老保险业务,此次改革方案实施了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管制。方案显示,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较法定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即约为4.025%,高于其他业务适用的3.5%的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

  “普通型养老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到4%左右,是希望能鼓励保险公司多发展养老保险业务”。袁序成表示,根据保监会测算,以中国人寿为例,公司目前偿付能力230%,如果放开预定利率,可以释放73亿元资本金,偿付能力提升24%,这些资本可以支持1460亿元的新业务。

  此外,预计中国平安将释放资本金46亿元,中国太保释放13亿元,新华保险释放11亿元,相应的可以支持900亿元、270亿元、220亿元的新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

  为配合费率改革,保监会发布的新监管政策还放开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佣金比例的上限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在调整附加费用率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在保证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率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业务发展。”袁序成说。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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