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离今日(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开程序庭对小股东诉华润电力董事会未公布并购金业集团资产案进行聆讯前的四天,8月2日,华润电力的联营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完成了这桩引起巨大争议的矿权交易。
但有山西律师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8月1日提交的异议申请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涉嫌强行交易和突击交易,他们将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
矿权转让交易距开庭仅4天
8月2日,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举行转让鉴证,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华润)和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集团)代表现场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引起巨大争议的中社和红崖头煤矿探矿权交易已经完成。
但华润小股东状告华润董事会未公开并购金业资产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案件,将于今日(8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程序确认庭。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勇认为,在距离开庭仅剩4天时间时进行的此次转让交易,有突击交易和强行交易的嫌疑。
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公告显示,本次签订合同转让的山西古交市中社井田精查探矿权和红崖头井田8号9号详查探矿权,价格分别为280789.49万元和48778.52万元,比此前媒体报道中出现的山西博瑞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价低88017万元和145.35万元。而主导这次收购的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7月18日发布的澄清声明显示,本次收购“代价实际上低于总评估值”。
7月25日,金业集团刚刚获得中社和红崖头两个煤矿的探矿权许可证。再往前追溯,尽管两矿探矿权在2003年到2007年期间曾经属于金业集团,但在2010年2月9日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山西金业集团签订资产并购协议之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国土资函【2009】645号)《关于中社红崖头井田探矿权延续转让及划转矿区范围意见的函》”的形式,确认两矿探矿权已经过期,勘查许可证成为无效证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显示,该交易的公示期是2013年8月2日到15日,“公示期内对转让矿权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形式送到……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公示期内收到为准)”,“对公示和公开期间反馈有异议的意见和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待异议消除后再行办理”。
律师怀疑是强行交易
胡晓勇律师昨日(8月4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7月2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中社和红崖头两矿探矿权转让的公告后,他受委托人委托,于公示期所确认的异议申请提交的最后一天,即8月1日,向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指出,该两个井田之前已经由国土资源部授予中联煤层气公司探气权。审批探矿权时并未征得中联公司的同意,故探矿权的审批程序违法。而在该两个探矿权转让时属于无效的探矿权,应收归国有,不能由原探矿权人转让,应履行公开招标挂牌程序,协议转让不合法。
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他于8月1日亲自到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在去之前,我们已经通过电话表示了异议,进而发了传真,再就是通过快递进行了递交”。
不过,王志明对记者表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随意改动公开公告中的内容,“在提出异议方式一项,7月26日发出的公告中,直到8月1日都还保留有电话提出异议一项,但8月2日就将电话提出异议的字样删除了,作为政府的正式文件,不应当以这样随便的方式剥夺公民提出异议的权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8月1日保存的7月26日公告中,有如下表述“公示期内对转让矿权有异议的,请拨打电话……或以书面材料形式送到……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公示期内收到为准)”,但8月2日重新查看时,该公告就只剩下“以书面形式送到”的字样了。
胡晓勇表示,在提交异议申请后,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明确表示将其异议记录在案,并向委托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但却在8月2日强行通过交易,属于违法程序,他将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
对于律师上述质疑,记者尚未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