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要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
“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营改增”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更要充分认识“营改增”在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营改增”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
“营改增”,是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使我国的财税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市场效率。
“营改增”有利于税制的完善。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税制度框架,并形成了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服务征收以及消费税对部分货物进行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度。这一制度在有效组织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突出。此次“营改增”,实际上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进入扫尾阶段的一次重要改革。“营改增”完成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全部环节,重复征税的税制安排将成为历史,税收中性原则得以更好体现,从而使我国整个税制更趋完善。
“营改增”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营改增”不仅是完善税制的重要措施,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营改增”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制造业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从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从企业层面看,“营改增”强调和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这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营改增”有利于财政体制的建设。按照试点方案,在试点期间,“营改增”后的收入仍然归属地方,暂不涉及财政体制的调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最终将被完全取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步伐,按照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各项条件也已具备
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显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试点方案和工作机制已经成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并发布了“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相关征管办法,确立了试点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政策安排和相应征管措施。配套制度方面,中央层面就预算科目修订、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会计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各试点地区也根据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了诸如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税款入库核算等具体措施。试点过程中,这些制度和办法又得到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4个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及时解决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具体应税服务范围不够明确、总分机构缴税办法、船舶代理服务税务处理等问题,同时,还发文明确了出口退税财政负担机制和会计处理办法,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创造了有利条件。
对于少部分企业反映的税负增加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认真调查研究,主要原因是纳入试点的企业范围尚不到位、试点企业的管理还跟不上改革要求以及受企业设备更新周期的影响,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企业内部管理的逐步加强,以及企业设备的更新,这一问题将逐步得以解决。从9个地区的试点运行情况看,税负增加幅度和税额都呈逐月下降态势。各地还在财政方面作了相应的安排,比较妥善地处理了这一问题。
从地区试点转向分行业在全国推开,增值税政策更公平,征管更严密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今年扩大“营改增”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扩大试点地区和扩大试点行业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扩大试点地区。自今年8月l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重点将广播影视服务,也就是广播、电影、电视等相关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播映活动,纳入试点。
另一方面,是扩大试点行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前财政部正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完善这两个行业试点方案,争取今年底或明年年初实施。
改革模式从地区试点转向分行业在全国推开,成熟一个行业推进一个行业,增值税政策更公平,征管更严密,试点效果会更好。
扩大试点行业之所以选择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业,主要是考虑这两个行业均属于典型的生产性服务,与第二产业的关联度较高。从行业特点看,这两个行业均具有财务核算复杂、分支机构层次多且分布广的特点,不适合在部分地区先试点,只能全国同步推行。特别是铁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制造业对铁路运输依赖较大,在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等其他交通运输业先期纳入“营改增”后,铁路运输由于没纳入试点,客观上会影响企业对不同运输方式的选择。所以,在加快扩大“营改增”试点之际,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范围顺理成章。这也体现了改革不干扰市场选择,而是立足于优化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原则。因此,在这两个行业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利于扩大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强增值税“中性”特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营改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这次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扩大到其他22个省区市,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大。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试点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月度动态分析评估等工作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熟悉新税制的各项要求,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避免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而产生的税负增加,提升企业长远的竞争力。同时,要引导企业更加全面、理性地看待“营改增”对企业自身和整个产业带来的影响,不要仅仅局限于税负水平的短期变化,而应更加注重“营改增”对企业市场扩大、业务增长、利润增加等方面带来的积极变化。
要拟定试点工作应急预案,针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梳理排查,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地方出台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既要充分发挥其稳定预期、平稳过渡的积极作用,又要努力避免企业因此产生政策依赖、不愿调整经营模式甚至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