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吴文锋
3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须有监督员在场监督,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期不再固定为1年,且对利害关系的项目应主动回避……昨日,记者广东省从东莞市财政局获悉,修订后《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以下简称“采购监督制度”)于日前正式印发至各镇街及园区,将为公众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的监督提供更为全面的制度保障。
采购监督员“治疗”开标评标不公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意识不断提高,一些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投诉逐渐增加,以2013年为例,东莞就有数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受到来自不同竞标落选单位的质疑。
作为加强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监督的重要制度支撑,旧版的采购监督制度自2004年实施至今将近10年,眼下已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不断变化的需要。为此,从今年初开始,市财政局开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启动该项制度的修订工作。
根据修订后的采购监督制度,凡采购预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都必须邀请政府采购监督员对开标和评标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按照规定,政府采购监督员除了要求年龄在70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外,还须熟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特邀监督员不再强调一年一聘
按照身份类型的不同,政府采购监督员包括特邀监督员和公证处派出的公证人员。
具体而言,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由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在职人员公开征集,报名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库进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并发给《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证》。
凡需要特邀监督员参与的项目,各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中加以注明。需要特邀监督员参与的采购项目,采购监管部门通过特邀监督员库随机抽取特邀监督员。邀请公证人员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市公证处发出工作邀请。由此产生的公证人员公证费用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公证处支付。
值得关注的是,与旧版规定“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不同,修订后的采购监督制度对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期不再作固定期限规定,而是强调了政府采购监督员的退出机制。具体体现为:采购监管部门将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有违反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的,将取消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