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18日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明确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进行贷款,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协商林权抵押贷款期限,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为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林权具有投资期限长、评估困难等特点,《意见》依据林业特点设计了相适应的方式。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可解决有效抵押的问题,使金融机构有能力承担更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