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给予明确。
在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通知》指出,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通知》明确,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在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方面,《通知》指出,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在境外使用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现钞后,境内发卡银行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人民币或外币与境外收单机构清算。在境内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境内收单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外发卡银行清算。
《通知》称,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使用人民币履约时,境内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人民币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履约款项也可由境内非金融机构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通知》还就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内容进行明确。